本報南京電
江蘇一疾控中心為患者免費治療過程中,因違反醫療常規,未作必要檢查,導致患者患上嚴重疾病,日前被高淳法院依法判令賠償患者近9萬元。
據悉,原告患者因患肺結核與被告某疾病防控中心簽訂了免費治療協議,這家疾控中心在未給患者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的情況下,開具了免費治療藥物。然而,患者在服用藥物后出現了皮疹伴皮膚瘙癢癥狀后,疾控中心也未及時進行診斷讓原告停止用藥。后原告被確診為藥物性肝炎、亞急性重癥,經治療共花去醫藥費1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疾控中心雖為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不能違反醫療規范和常規,醫療行為如有過錯,應承擔責任。疾控中心在為原告進行治療過程中既未詢問既往病史,也未做肝功能檢查,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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