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溫州養殖戶狀告國家環保總局一案,82位養殖戶表示要通過法律訴訟程序敦促環保部門積極作為,查處污染。
據報道,這些養殖戶承包了當地荒灘養殖水產,由于附近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幾百家企業排放污水,導致大量魚蝦死亡,經濟損失高達1.7億元。2005年6月,受損養殖戶向浙江省環保局投訴,要求查處污染企業并賠償損失,但省環保局一直沒有行動。養殖戶于同年8月向國家環?偩痔岢鰪妥h申請,要求總局責令省環保局限期處理。國家環保總局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理由是環保部門僅負有對單個企業的環境處罰責任,無權對經濟開發區進行處罰。養殖戶認為,環保總局屬于行政不作為,故將其告上法庭。
或許現行法律確實沒有賦予環保部門處罰經濟開發區的權力,環?偩謱︷B殖戶投訴不受理并非違法,但這只能說明法律存在缺陷,不應該成為環保部門推卸責任、不查處污染的借口。
公民狀告環保部門不作為極為鮮見,但筆者認為具有破冰意義,這起訴訟目前尚未宣判,但其意義和價值并不取決于官司本身是否勝訴。首先體現了公眾環境意識的醒悟。公眾是環保的重要力量,公眾環境意識越是醒悟,環保行動越是積極,就愈能遏止環境違法行為。其次,公民告環保部門是對環境執法的有效監督。公眾是污染的最大受害者,公眾依法狀告不作為的環保部門,堪稱是一種“倒逼”機制,“逼”環保部門嚴肅執法,保護公眾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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