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日前聯合公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也是一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的“責任法”,它從以下四個方面體現了律師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中的責任。
一是勤勉盡責的責任,要求律師在對有關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和規范指導時,應切實履行起核查驗證的責任、置備及保存工作底稿的責任等。二是執業回避責任,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和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三是出具法律意見依據合法、充分披露、討論復核、及時補充的責任,要求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不僅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還要對作為法律意見依據的材料必須經過充分核查驗證,并在執業過程中始終處于第三方的公正立場,力求反映真實、準確、完整的法律狀況。四是接受監督管理的責任,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審核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時,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律師作出解釋、補充,或者調閱其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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