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4月16日電
在一條總長只有2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上,“電子眼”竟然拍到車主在此路“400公里300米處”違章,法院判交警撤銷處罰。 2006年6月的一天,車主王強開車經過深汕高速公路惠陽路段,隨后就收到一份交警一大隊發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交警出示了“電子眼”拍攝的一張數碼照片,其中事發地點顯示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王強交了罰款后才得知,深汕高速公路總長只有286公里,“電子眼”所顯示的違章地點根本不存在。 法院判決:撤銷對王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返還王強已繳罰的200元,賠償王強為交罰款來往車費42元,訴訟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