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王某與李某在徐某處租房同居生活,其間王某懷孕。同年8月,王某在四川邛崍市婦幼保健院生下原告李某某。同年10月開始,王某與李某在邛崍市臨邛鎮租房同居生活。后雙方為撫養費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其是被告的親生女兒,提供了由邛崍市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該證明上載明的父親是被告李某。庭審中,證人魏某等三證人到庭作證,證人魏某證實原告之母與被告是她介紹認識的;
證人徐某證實2005年3月,原告之母與被告在她家租房共同居住,并看見王某懷有身孕;證人陳某證實2005年國慶節過后,看見王某及被告帶著原告在臨邛鎮租房居住。三位證人的證詞證明王某與被告認識的過程及同居生活懷孕并生育原告后共同生活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雖然只是證明了原告之母王某生育原告及被告與王某有過同居生活、彼此關系親密的事實,而不能直接證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親。結合本案案情,應對原、被告進行親子鑒定才能確定是否是父女關系。原告也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但被告拒絕作親子鑒定。因親子鑒定必須被告配合才能進行,現被告拒絕作親子鑒定,致使鑒定無法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鑒定如何處理的答復》解釋,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認原告證明的結論,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進行親子鑒定。如果被告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法庭可以根據查證屬實并排除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法院判決:推定雙方父女關系成立,李某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150元子女撫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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