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表示,解決中國嚴峻環境問題的最終動力來自于公眾。中國公眾應該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對各類環保公共事務進行深度參與。 但問題是,雖然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的權利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在參與的具體條件、具體方式、具體程序上還缺少明確細致的法律規定。在老百姓“無權”和行政部門愛答不理的環境下,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簡直就是一種奢望。 就拿眼前的事來說,每年4億多適齡公民未履行植樹義務,而那些城市居民、個體戶、自由職業者、農民工等群體沒有人來組織,也不知道到哪去植樹。 我們現在所說的公眾參與環保,仍然是一個宏觀上的概念,并沒有一個組織或機構來指導公眾參與環保監督。一些環保官員在地方行政長官的壓制下,對一些污染項目也往往束手無策。環保部門都不能完全盡職的環境下,要求公眾對環保進行深度參與,公眾參與的積極性能高嗎? 因此,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同時,環保部門首先要自身敢碰硬,對公眾起到表率作用。同時,政府立法機構要抓緊完善有關公民參與環境權的法律規定,確立法律上可實施的公民環境權,完善涉及公民環境權的相關民事、行政訴訟制度和民事、行政賠償制度,包括有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保障公眾對環保進行深度參與的同時,能夠獲得及時的法律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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