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日益走向精密與繁復的同時,為普通公眾所熟知的一些固有詞匯也逐漸被顛覆。比如我們看到某某人又被公安帶走了,我們通常會說,那個人又“蹲監”或是又“坐牢”去了。
口語中的“大牢”在法治的視野內,其實已經被制度分解為“拘留所”、“看守所”、“管教所”、“監獄”等等專業名詞,它們在法律上有著截然不同的區分,盡管它們常常不為行外人所了解。
從普通公眾的視角觀察,這些名稱不一的地方終歸都是羈押場所,都是剝奪人身自由之地,只要關的人沒搞錯,人關在哪里又有什么緊要的?但事實上,在不同的羈押場所,被羈押人的訴訟地位與訴訟權利都有明確的限定,一點也馬虎不得。
比如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羈押的對象則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從性質上說,拘留所更多的是一個適用行政處罰的羈押場所,看守所則更多是一個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羈押場所。前者是一個最終的行政處罰場所,其性質是懲罰性的;后者是一個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存在的臨時羈押處所,其性質是保障性的。
由于拘留所和看守所都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也因為有關機關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欠缺對法治的尊奉,使得性質迥異的拘留所與看守所被人為地糾纏在一起,不少地方甚至將兩者合二為一。這就是今天公安部所著意推行的“拘留所”與“看守所”大分家的時代背景。據3月29日的《法制日報》報道,雖然去年全國已有一百多個拘留所搬出了看守所,但目前除西藏外,全國仍有三百多個拘留所還在看守所的警戒圍墻內。今年底,這些拘留所將全部搬出,與看守所徹底“剝離”。
由公安部所推動的拘留所與看守所的“剝離”,是司法改革部門化的一個縮影。因為主導者只是一個部門,改革也就無法走出部門的局限。所以,盡管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宣稱兩所的分家“將從根本上解決被拘留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關混管的問題”,但“分家不分管”的現實,仍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刑事司法所內在的對公平與正義的追求。沒有公、檢、法、司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沒有立法的及時修正與制度的配套完善,發生在一個部門內部的改革固然有其階段性的重要價值,對于整個司法制度的改良來說,其意義畢竟有限。
且不說公安機關于行政拘留案件中的自偵、自裁,已經有違權力分立的基本理念。對行政拘留的執行,竟然也同樣由公安機關管理之下的拘留所負責。換句話說,對治安案件的查處和懲治,公安機關事實上承擔了從警察到檢察官、法官直至獄警的全部角色。如此集中的權力,固然對于及時、有效地維護治安有一定作用,但對于人權保障的傷害,以及在制度上所留出的可能滋生腐敗的廣闊空間,同樣不言而喻。
再看同樣隸屬公安機關管轄的看守所。當今世界多數國家的立法實踐中,均選擇將看守所與警察機構相分離。之所以這樣設置,其理由在于,看守所的基本職能是保障偵查順利進行并保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而非旗幟鮮明地指向追訴犯罪。由于偵查人員本身所具有的強烈的追訴傾向,如果將偵查權和羈押權同時賦予公安機關,那么,偵查人員為確保“偵查需要”而隨意羈押犯罪嫌疑人也就難以避免。從某種意義上說,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兩大頑癥——“超期羈押”與“刑訊逼供”——之所以頻頻發生、禁而不止,與看守所目前的制度設置不無關系。若能將偵查權與羈押權分離,至少在制度上可以建立一道監督制約機制,使超期羈押與刑訊逼供不至于像現在這樣輕易地發生,從而在制度上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公安機關一個職能部門的拘留所與看守所,無論如何完善內部監督程序,也難逃“左手監督右手”的制度悖論。對公安部而言,也許在它的職能范圍之內,能做的只是部門化的規范與完善。對中國的司法改革而言,我們顯然不能滿足于這種發端于某一部門的“內部約束”。由公安部來推行拘留所與看守所的“分家”,或許是司法改革所沿襲已久的“從技術到制度”的必要一步,卻不是最后一步。對于法治進程而言,更令人期待的,還在于兩所與公安機關的“分家”以及治安案件的司法化。當然,這超出了公安機關的能力之外,制度的推動還有賴于作為權力機關的人大和作為民意代言人的人大代表能夠肩負起應有的擔當。相比起“國山”或“女人節”之類的議案,這些有著明確制度指向的立法建言不是更應成為人大議事的主題么!
(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