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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8 作者:潘洪其 來源:北京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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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兩會”前夕,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就近年來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呼聲做出回應,認為《環境保護法》修改應當緊緊圍繞落實“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重點解決地方政府干擾環境執法問題,認真落實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的要求,創建和強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據介紹,自從2004年以來,全國“兩會”共接到關于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建議和提案35件,占環保立法建議和提案總數的近一半,多達400余人次全國人大代表參與建議。經歷了這幾年發生的多起重大環境事故,隨著相關調查、研究和討論的不斷深入,人們對現行《環境保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看得越來越清楚,對環保修法應當主要解決的問題也逐漸達成了一些共識。 誠如潘岳所言,從震驚全國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為導致的甘肅血鉛超標和湖南岳陽砷超標等環境事件,幾乎每一起環境違法事件,都與當地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政府在環保方面不作為、干預執法及決策失誤是造成環境頑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所以,修改《環境保護法》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把法律的調整對象從以往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主擴展至政府層面,進一步落實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建立一批旨在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的管理制度,并將環保部門近年來組織實施的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生態區劃與環境功能區劃制度、環境目標責任制等一批實踐證明卓有成效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正式確立下來,使環境法律體系對政府行為的規范和約束更加有力,對政府責任的認定更加明確到位。 此外,在環境頑疾久治不愈的背后,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公民環境權利的貧困。一些地方官員為了打造以GDP為核心的政績工程,為追求經濟發展指標而不惜殺雞取卵、竭澤而漁,致使生態環境慘遭破壞。民眾不一定是經濟發展的直接受益者,但他們一定是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面對這些地方官員奉行的“環保為經濟讓路”方針,如果民眾和有關環保組織能夠經由法定的渠道(比如人大機關、司法機關),通過合法而有序的政治參與,充分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應當能夠對地方官員“以環境污染促經濟發展”的沖動形成有力的制約。 然而,在現有的制度格局下,許多地方的民眾難以走出權利貧困的境地,人們為維護健康權、生命權而保護自己的生存環境的努力,往往會遇到巨大的困難和阻力。鑒于此,修改《環境保護法》應當制定具體的規范和措施,強化對公民環境權利的保障,使普通老百姓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主動地行使自己的環境權利。 要言之,修改《環境保護法》一要“限權(力)”——規范和約束地方政府的權力(落實地方政府的環保責任也意味著限制其權力),二要“賦權(利)”——切實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利,消除公民在環境頑疾之下的權利貧困。這兩方面的工作都體現了憲政的基本原則。從這個意義上看,修改《環境保護法》將是對中國環保法律體系的豐富和完善,也可以為我們加強民主憲政建設、推動社會和諧進步提供一個有利的契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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