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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各地“兩會”正在陸續舉行。“兩會”委員為解決各類社會問題紛紛進言獻策,提出議案。提案在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時,大多都提到希望國家或地方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有的委員甚至提議通過立法來禁止人們說臟話或罵人。
委員們參政議政的熱情值得肯定,但同時我們不禁要問:立法果真可以包治百病嗎?社會生活的內富豐富多彩,社會調節的手段也多種多樣,有市場調節,有行政調節,有道德調節,法律調節只是眾多調節手段中的一種。每種調節手段都有其特定的適用領域,法律調節也不例外。立法絕不是喊幾句口號、制定幾個條文那樣簡單。立出來的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能否將所調整的對象具體化、標準化,從而使法律有的放矢,這是每一個提案者都不容回避并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退一步講,即便法律真能成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萬能良藥,還存在著一個問題,那就是:法律是否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法律追求公平、嚴謹,這就使法律不能過分強調效率,從而使有些問題無法借助法律得到及時解決。同時,從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執行,這其中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較高的“運行”成本,也使得法律在一些情況下并非是最理想的社會調節手段。
“依法治國”是把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主要手段,而非惟一手段。一個事無巨細、凡事都要由法律進行調節、干預的社會不會有蓬勃的朝氣和活力。和鄙視、漠視法律相比,過分依賴法律同樣是一種迷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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