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6-11-20 記者:王立武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本報合肥電
11月14日,安徽省黃山市一例因見義勇為引發的無因管理糾紛案在歙縣法院一審審結,法院一審判決見義勇為行為受益人給予犧牲者焦金濤的父母、妻女經濟補償。
2005年10月22日下午,黃山市歙縣民工吳月明在該縣城北旅社老板吳某的深井下作業時遭遇危險,下崗工人焦金濤毅然下井救人時,也被困井下。被救民工吳月明被送到醫院救治后,身體迅速康復出院。救人的焦金濤因溺水時間過長及井下深度缺氧出現“腦死亡”,于去年12月8日去世。焦金濤去世后,歙縣縣委、縣政府舉行表彰儀式對其進行表彰。焦金濤在醫院所欠的醫療費用11萬余元得到妥善處理。
2006年5月16日,焦父、焦母、焦妻、焦女4原告在縣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無因管理”之訴,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
歙縣法院開庭審理認為:焦金濤為搶救民工吳月明而死亡,其行為屬于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吳月明是焦搶救行為的直接受益人,工程承攬人方某與旅社吳老板也是本案的受益人,應對原告方承擔相應的補償義務。民工吳月明在從事幫工過程中,對事故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須承擔補償義務。法庭依法據此一審作出判決:旅社吳老板與承攬人方某分別補償4原告焦金濤之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人焦女的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18萬元中的20%即3.6萬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