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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3 記者:岳德亮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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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電
杭州市政府最近規定,廢品回收企業和個人不得回收贓物以及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杭州市政府日前正式發布的《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規定,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和清單,并如實登記。
不得回收下列物品,即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以及來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設施,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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