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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3 李延霞 何雨欣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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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假發票從未離開過政府有關部門關注的視線,雖然一再打擊,但仍是屢禁不止,并逐步向專業化、智能化方向發展。誰在為假發票的泛濫提供溫床?發票違法犯罪緣何禁而不絕?
“雖然公安機關下大力氣打擊制售假發票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打倒的也只是冰山一角。”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稅偵科副科長張道正說,“假發票是需求拉動的,正是由于市面上存在著大量購買需求,才使得制售假發票的產業鏈條如此發達。”
在當前的財政、稅收體制下,發票既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又是會計核算和核定稅款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以票管稅”的特點和公務報銷制度的存在,決定了發票隱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
專家表示,企業取得假發票可以虛列成本費用,從而減少所得,偷逃企業所得稅;而一些企業經銷人員甚至公務人員使用假發票或非法“代開”的發票進行公務報銷,貪污、侵占國家、集體資產。
正是因為有著龐大的“買方市場”和巨大的利益需求,發票違法犯罪活動才會泛濫成災、屢禁不止。據介紹,紹興市公安局正在偵辦的“3·20”出售非法發票案,已發現全市有1400余家企業購買該案犯罪團伙出售的假發票,金額達5億元以上,這些企業利用假發票虛列經營成本偷逃稅款的數據尚無法統計。衢州市公安局正在偵辦的“3·18”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中,已查實僅某集團下屬某工程公司購買假發票就達1.2億余元。
應該說,對違法買賣發票的懲罰力度不夠是發票違法犯罪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對犯罪分子來說,鋌而走險的收益要大于受到懲罰的力度。應該加大懲罰力度,增大發票違法犯罪的風險成本。根據我國目前法律,販賣假發票定罪的條件是銷售假發票50份以上。多數情況下路面兜售假發票者所攜帶的發票數量往往達不到追訴標準,即使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也難以處理。
按照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的說法,需求的存在是制售假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存在的根源所在。光靠打擊“賣方市場”難以從根本上遏制假發票泛濫的勢頭,必須供給與需求兩頭抓,加大對“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是徹底根絕假發票的關鍵。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假發票的買方處罰力度比較小,財政、稅務等部門對假發票買方的監控也有待加強。專家建議,稅務機關要抓好受票單位的檢查,對運輸業、餐飲業、建筑業等重點行業要特別加強財務管理,嚴把發票入賬關,加大發票入賬合法性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堵截假發票列支的后路。
制售假發票行為的猖獗,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應逐步完善我國社會征信系統。一個人違法買賣發票的行為一經查處,就應該納入征信系統,就像信用卡逾期付款一樣,成為不良信用記錄。”張斌指出。
為加強對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綜合治理,去年11月,國務院成立了由稅務總局、公安部等十六個單位組成的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對發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綜合整治。據統計,今年1月至6月,全國共查處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案件8944起,查獲各類非法發票3260萬余份;搗毀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窩點390個,打掉作案團伙449個,抓獲涉案人員2128人;查處違法受票企業10783戶,挽回稅收損失5.6億元。
來自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消息稱,下一階段將在加大工作力度,嚴厲查處和打擊假發票制售和虛假發票使用等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整治發票違法信息,建立和完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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