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網上發帖,王帥被河南靈寶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輿論持續關注下,靈寶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被停職,王帥獲得國家賠償。但此時,同樣因為網上發帖而被抓的39歲內蒙古男子吳保全,已在牢獄中被羈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兩度被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誹謗罪被判刑1年。吳不服而上訴,市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重審。結果,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刑期卻從1年改判至2年。 按照《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這一罪行的針對對象是自然人,而不包括社會團體與政府機關,所以公民批評政府行為即便失實也不能以誹謗罪論處。另外,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何兵所指出的,由于人民對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無缺和客觀公正,因此,法律必須容忍人民對政府錯誤的、不公正的批評,否則憲法中公民提出批評與建議的權利就難以確獲保障。吳保全發帖批評鄂爾多斯市政府征地行為,是公民固有的權利之所在。從法律上講,其行為也不具備刑法規定的誹謗罪構成要件。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檢察院與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可能不知道憲法有關保障公民批評與建議權利的條款,也不可能不清楚刑法規定的誹謗罪構成要件,但是兩家司法機關卻分別以誹謗罪罪名對吳保全提起公訴與判刑。可以看出,東勝區司法機關受到了當地行政權力的干預。正是由于鄂爾多斯市司法機關不能堅持獨立辦案,而導致其如何兵教授所說的“創造了一個新罪名——誹謗政府罪”,并由此而使公民吳保全的權益遭到侵犯。
顯而易見的是,在司法機關能夠做到獨立辦案情形下,即便少數地方政府與官員有心利用司法力量“教訓”那些“不聽話”的公民,也會因為司法機關依法辦案而難以得逞;但是如果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不能獲得保障,則少數地方政府與官員利用司法力量打擊報復其眼中的“刁民”的圖謀就很易實現。所以說,司法機關不受行政權力干預獨立辦案,是對政府及其官員權力與行為不可或缺的制約,也是公民權益能夠確獲保障的最后屏障。 從這個意義上說,吳保全案的發生可說是再一次敲響了必須強化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保障的警鐘。當司法機關獨立辦案權能夠獲得更大保障,也就能在更大程度上維護司法公正,避免與防范少數地方政府官員利用司法權力對公民進行打擊報復,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批評與建議權利,并在此基礎上促使政府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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