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央行發布公告(9號文)稱,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中債資信政策研究部總經理楊勤宇對記者分析稱,9號文明確要求債券登記托管機構應在登記日以電子化方式將債券信息傳輸至交易系統。總體來看,9號文進一步促進了債券發行后上市交易流通效率的提高,也是適應銀行間債券市場不斷擴容、發行量不斷提高的重要舉措。
9號文顯示,依法發行的各類債券,完成債權債務關系確立并登記完畢后,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這里所稱的各類債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及央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場所為債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務。同時,同業拆借中心承擔交易數據庫職責,負責集中保存交易數據電子記錄。
央行表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向同業拆借中心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中債資信還認為,從影響來看,取消債券交易流通審批不會有實質性影響。實際上在調整前,央行對于銀行間市場債券的交易流通審批主要是程序上的步驟,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債券的交易流通審批已逐漸采取自動化方式。
9號文還顯示,對于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上述機構向市場參與者公告。
具體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發生重大債務或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發生重大虧損或遭受重大損失;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業、申請破產的;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涉及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或經營、財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如屬擔保發行);央行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央行還稱,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不得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產進行現券交易,但發行人根據有關規定或合同進行提前贖回的除外。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單個投資者持有量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并進行信息披露。
至于債券交易流通的終止條件,9號文規定稱,發生以下情形的,債券交易流通終止:發行人提前全額贖回債券;發行人依法解散、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布破產;債券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其他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滅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