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協會”)公布了《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通知》,提出對基金業外包業務實行備案管理,并且對公募、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進行了各項原則性規定。《指引》將在2015年2月1日正式實施。
2013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基金法》,支持各類基金服務機構發展,允許基金管理人將投資決策之外的非核心業務外包。但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的情況,由于具體管理辦法尚未出臺,鮮有基金公司首吃螃蟹。
根據上述《指引》所涉及到的外包業務主要是指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和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并不涉及投資決策等核心業務。
此前的6月份,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曾提出,打造專業、高效的資產管理服務產業鏈,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集約化經營,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
目前在這一業務領域有儲備的主要是銀行和券商兩類金融機構。北京某券商系基金公司管理層人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指出,銀行會追求資產管理規模,將依靠原本積累的公募基金客戶吸引過去,而券商更傾向有效規模,他們的目標也很明確,即成為私募管家。
“外包”業務指引發布
出于風控的考慮,基金公司一直被要求獨立搭建和運營后臺體系。但在企業經營的角度來看,成立初就承擔后臺部門獨立搭建的高昂成本,無疑是壓在各家新基金公司肩上的重擔。
也因此,隨著“六零后”基金公司的批量成立,恰逢市場不景氣,市場上關于“委托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術系統開發維護等業務”的討論也應運而生。
早在2011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就有提到業務外包的影子,最新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第五十九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需要,委托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術系統開發維護等業務。
基金業協會11月24日提供給21世紀經濟報道的一份材料顯示,從2014年1月起,證券協會組織過十余次關于推動外包服務業務的座談會。
最終,《指引》對于外包服務進行了明確的定義。該指引在第二條中提到“外包服務”是指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和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從基金協會發布的2014年第25號文件規定來看,上述提到的外包服務機構只需要在開展業務之前通過基金協會網站電子備案平臺備案即可。
華東某合資基金公司高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基金公司有三大成本:投研、后臺和銷售,其中后臺付出的成本不亞于銷售,如果可以將中后臺的業務外包給第三方能夠降低公司運營費用。
上述券商系基金公司管理層人士指出,傳統的資產管理公司應該是“輕資產”公司,核心業務是投資決策,而公私募基金公司最貴的投入就是后臺,如果這部分業務得以外包,將大大節約基金公司成本。
風控為先
一直以來無論規模大小還是成立時間長短,基金公司都對外包產生的信息安全問題持懷疑的態度,其中TA和FA業務被外包后極有可能泄露基金公司非公開信息。
為此,《指引》重點從設立內控、隔離措施和引入第三方監管等方面防范外包業務帶來的隱患。
《指引》第八條至第十條強化了外包業務的獨立性要求,規定其應采取有效的內控與隔離措施保證外包業務獨立運營,防范利益沖突和輸送。
除此之外,《指引》第十條還特別強調了“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托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托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
目前,中國結算已有效地保證了公募基金銷售和份額登記數據信息的安全性,當私募基金業務外包得到允許后,《指引》要求私募基金銷售和份額登記機構通過基金中央數據交換平臺交換基金份額(權益)、合同等基金銷售信息及相關變更信息,并集中登記基金份額(權益)。
相關業務也將最早在與公私募機構有一定合作經驗的機構展開。
同一天,一位基金業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據其了解,現在已經有4家券商組建了PB公司,“《指引》一出臺,他們就可以開展各項外包業務。”
該人士稱,PB指的是為私募基金提供產品銷售、清算托管、兩融業務、交易平臺、資本引介、種子基金等服務以及綜合化金融解決方案,也就是說券商希望成為私募基金的“大管家”。
“其中,銀行的托管業務已經非常成熟,從業務流程到人才儲備都是行業的頂尖水平,它的主要優勢應該是資金清算,而券商既聯接證券交易所又聯接銀行間的交易賬戶。”上述合資基金公司管理層人士認為。
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認為,這一類業務未來可能會因為不同機構之間的競爭,使基金業外包業務的成本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