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上海培訓班10月21日舉行。如何按照新規要求合規完成執行操作成為眾機構關注重點。
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監管二處處長黃麗萍強調,《暫行辦法》出臺后的實際執行操作,還需要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未來陸續出臺的業務規范進行具體指導。
基金業協會私募會員部(籌)負責人董煜韜則透露稱,協會目前已初步搭建了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體系,包括信批、銷售和投資運作等具體業務指引也將加快起草推進。
8月22日,證監會正式發布《暫行辦法》,對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合格投資者標準、資金募集規則、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信息披露、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創投基金和相關處罰九項內容做了主要制度安排。
10月21日,黃麗萍在《暫行辦法》的解讀中介紹了此次立法的六大原則。她表示,《暫行辦法》將推行與監管公募相區別的適度監管,同時堅持原則監管和規則監管相結合、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立法基礎上的分類監管、全口徑登記備案基礎上的重點監測。同時,《暫行辦法》還單獨立章,對創投基金進行特別扶持和監管。
在昨日培訓班的互動答疑環節中,機構仍對實際執行操作提出了諸多疑問。
如《暫行辦法》在第十一條、十二條和十三條分別對單只產品的投資者數量、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認購規模、資產實力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對養老基金和社會公益基金、符合規定的投資管理計劃、投資于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予以合格投資者認定。
同時,針對資金募集,《暫行辦法》還規定,不得通過報刊等公眾傳媒或者講座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通過公司微信公眾賬號的粉絲進行宣傳內容推送,怎么界定?”“針對投資者的評估是必須要求機構做盡職調查,還是只需要投資者提供承諾書就可以?”機構頻頻發問。
黃麗萍對此表示,未來會有針對投資者調查問卷的統一業務指引出臺,而從《暫行辦法》的立場是不強制要求機構做盡職調查,只要求實現投資者承諾,“但我們仍希望機構能有一套自己內部的合格投資者評估體系,從對公司及投資者均負責的角度。”對于微信推廣的行為,她則表示行為界定仍會更趨嚴,需要確認微信公眾號的推送對象是合格投資者,符合相關的認購條件并已完成相應承諾。
對于培訓班上多次提及的具體業務規范,董煜韜透露,基金業協會目前初步搭建了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體系,已起草了《自律處分實施辦法》、《投訴處理辦法》、《糾紛調解規則》、《自律檢查規則》四項自律規則。此外,協會旗下各相關專業委員會也已準備起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銷售、投資運作、基金合同等業務指引,并加緊落地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