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證監會創業板發審委通過了上海飛凱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凱股份”)的首發申請。《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飛凱股份是一家跨省經營的重污染企業,上市前應由國家環保部進行環保核查。然而,其招股書卻未披露關于環保核查的任何信息,其信披涉嫌違規,上市資格亦存疑。 招股書顯示,飛凱股份以高科技領域適用的紫外固化材料等新材料的研究、生產和銷售為主營業務,在上海、安徽分別建有生產基地。根據證監會2012年10月發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的相關規定,發行人所處行業歸屬“C制造業”之“C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以及《關于印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通知》(環辦函[2008]373號)等文件規定,跨省經營的重污染企業必須由環保部進行環保核查后出具允許上市的環保核查函件并報送證監會后才能上發審會。顯然,作為跨省經營的重污染企業,飛凱股份應由環保部進行環保核查。 那么,飛凱股份有沒有通過環保部的環保核查呢?《經濟參考報》記者遍覽其招股書,既未發現關于環保核查的片言只語,也沒有發現有權部門關于環保方面的任何證明文件。但有意思的是,早在2011年8月29日,環保部向證監會出具的《關于上海飛凱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保核查情況的函》(環函[2011]234號)指出,“經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安徽省環境保護廳初審,以及我們組織的核查與社會公示,我部原則同意上海飛凱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上市環保核查。” 《經濟參考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獲得了《上海飛凱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環境保護核查技術報告》(以下簡稱《核查報告》),這份報告由上海化工研究院、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于2011年4月編制。《核查報告》指出,飛凱股份在上海、安徽的2家企業為核查對象,核查時段均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核查報告》還顯示,飛凱股份母公司2008年和2009年通過利用設備剩余能力和備用設備、延長操作時間、提高設備利用等措施,提高紫外固化光纖涂覆材料產量最高至1050t/a,超過批復產能300t/a規模,并未及時就擴能問題辦理環保手續,不符合環保要求,公司保證今后生產不突破環評批復產量。業內人士指出,一般來說,擬上市公司通過環保核查后到真正上市需要很長一段時間,通常做法是,如果環保核查時段的截止時間距上市發行不足一年時間,在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件的情況下,通常需請環保部門直接出具證明意見;如果超過一年時間,則需要進行補充核查或重新核查。 招股書顯示,飛凱股份此次上市的報告期為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6月。也就是說,上述《核查報告》顯然已經失去了支撐飛凱股份上市的法律效力,飛凱股份應申請補充核查或重新核查。 飛凱股份環保核查詳情究竟如何?是否進行了補充核查?為什么沒有在招股書中予以披露?《經濟參考報》記者多次撥打其招股書披露的董秘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對此,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喻勝云博士指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最近36個月”應當以本次申請發行往前推算36個月,因而飛凱股份應取得環保部對其2011年1月至今環保守法情況進行補充核查或者重新核查的核查函件,在未進行新的環保核查前應不允許其上市,如果核查發現存在重大污染等問題應停止其上市發行。喻勝云還指出,無論是否取得環保核查函件,飛凱股份都應在其招股書中進行詳盡披露,其信息披露已涉嫌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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