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兩次重組方案調整后,飛樂股份第三份重組方案于6月11日面世。不過,這份重組方案仍遭質疑。小股東盛先生告訴記者:“我已于25日將訴訟材料遞交法院了,法院初步審查,材料已無問題。”記者了解到,訴訟內容包括飛樂股份資產置換違規等問題,盛先生請求法院確認6月10日的董事會決議無效。值得一提的是,這是首例上市公司在重組期間因其資產交易方式而遭小股東起訴決議無效的案例。
代理本案的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王樹軍律師認為,“飛樂股份毫無依據地將置出資產區分為‘進場交易’和‘場外交易’,除其持有的上海雷迪埃電子有限公司20%股權及上海銀行295萬股股份之外,其余絕大部分資產都直接在場外定向轉讓給儀電電子集團。受讓方作為被告的大股東,這種場外定向交易的方式意味著雙方通過協商即可達成交易價格的一致。這不僅違反了‘國有資產應當全部進場交易’的剛性規定,也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王樹軍說。
新重組方案顯示,飛樂股份擬置出資產的凈值為9.36億元,運用資產基礎法得出的評估值為14.54億元,溢價0.55倍(不包含擬向非關聯第三方出售的上海雷迪埃電子有限公司20%的股權和上海銀行295.04萬股股份);置入資產的凈值為3.37億元,運用收益法得出的評估值為28.59億元,溢價近7.5倍。在2013年7月的第一份重組草案中,飛樂股份擬出售資產溢價0.5倍,購買資產溢價約12倍,曾引起各界有關“高買低賣”的質疑。
相比之下,在新重組方案中,資產溢價幅度下降,但調整后的評估數據由于置入和置出資產價值仍存在巨大落差,且評估方案不一致,再次遭到質疑。(摘自《大眾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