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新規再添變數。多方一直推動的PE/VC機構監管新規在更高層次的立法,即上升至國務院條例級別的愿景,基本“落空”。
5月21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參與討論的相關人士處獨家獲悉,由于種種原因,此前送審至國務院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下稱“送審稿”),目前有非常大的可能性不以國務院條例形式,而是以證監會部門規章形式下發。新規名稱亦可能改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近期,正在向包括地方局在內的證監系統內部征求意見。
“證監會內部基本確定可以發了,并且可能與合格投資者標準相關文件同時出臺!睋䥇懻撊耸客嘎。
由于是部門規章形式,較之前的條例形式,在推出的進度上可以更快。而之前的“送審稿”中涉及其他部委的相關規定將可能被刪除或做文字處理。此外,此前監管層“私募基金不備案將采取相應措施”的表態也將因有了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而被進一步“坐實”。
值得注意的是,VC能否從事私募證券投資業務尚待監管部門進一步溝通協調。
金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衛鋒表示,個人認為部委站在不同角度出現分歧實屬正常,證監會先出臺部門規章屬務實之舉,但不意味著放棄出臺高層次立法的努力。
辦法有望近期出臺
2013年,有關草案在6月已基本成形。由于在發布形式上有不同考慮,而一直未發布。直到8月,為保障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有關部門希望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形式發文,并在經修改后于10月起征求與私募基金直接相關的13個部委的意見。
近期,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獨家報道,在征求完13個部委意見后,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起草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及其立法說明,已上報至國務院(詳見本報4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條例送審國務院》)。
以正常流程來看,送審稿有望今年下半年公開征求意見,但近期這一新規再添變數,目前有很大的可能將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下發。
其實,相關部門已有“暗示”。
據證監會官網載,5月19日,證監會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相關工作,證監會主席肖鋼表示,建立健全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法規規則體系,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暫行辦法以及合格投資者標準等規則。
上述參與討論的相關人士進一步指出,以部門規章形式下發,也就意味著,《辦法》能更快出臺。出臺后,“私募基金不備案將采取相應措施”的說法也將被“坐實”,有了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3月7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公開表示,私募股權基金和管理人均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否則不應該開展業務。4月底前私募投資資金管理人應完成登記手續,未登記的管理人,證監會將采取相應措施。
截至5月12日基金業協會公布的最新數據,僅有1559家私募機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491家,PE管理人816家,VC管理人245家。
盡管登記備案機構數量在不斷更新,但仍有大量私募基金尚未完成備案,且已過4月30日的“大限”,監管層“私募基金不備案將采取相應措施”的說法遲遲未見實際行動。
VC能否開展證券投資?
據上述人士介紹,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條例改為以證監會部門規章下發,《辦法》基本沿用“送審稿”的規定,只在涉及到其他部委的內容上將進行刪除或者文字上進行技術處理。“部門規章不適合規定太多,否則就可能越權!
頗難理解的是,送審稿是征求了13個部委意見后,再送至國務院的,意味著13個部委對其內容應該已基本同意,又緣何“難產”?
上述參與討論人士解釋稱,各部委原則同意但仍有極少量分歧。送審稿對有爭議或有討論的內容進行了標注,主要涉及其他部委的相關監管工作。一并送審的還有其立法說明,其中指出了各部委詳細的討論情況。
PE/VC是否能開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就是分歧點之一,目前尚待監管部門進一步討論與協商。
5月13日,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4]1044號),指出“重點檢查創業投資企業是否涉嫌二級市場投資等違規行為,在5月末以前完成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的年度檢查”。
而證監會在送審稿,以及發給1500多家私募基金機構的備案證明中,均指出私募基金可開展PE/VC、私募證券投資等業務,也就是說,VC的投資范圍涵括一級市場、一級半市場、二級市場。
實際上,這種分歧由來已久。
早在2013年3月,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指出“PE發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品、發放貸款被認定為違規行為,要求限期整改”。
據本報記者了解,發改委一直都希望創業投資機構專注于股權投資,也一直是采用意愿備案原則,要求已經備案的VC不得開展二級市場投資業務,否則將享受不到相關優惠政策。相關部門賦予了發改委促進PE/VC行業發展的管理職能,而上述1440號文也正是從促進VC行業發展角度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