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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報》于3月21日刊發了題為《四年虧損16萬 投資者質疑交行誤導銷售子公司基金產品》的報道,近日,記者獲悉,湖北銀監局已聯系投資者,并表態稱“已經著手調查此事”。本周,交行方面也與投資者做了進一步溝通,交行方面認為,“交易流程沒有問題”,因此,拒絕賠償。
對此,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認為,交行代銷第三方機構產品規模和數量一直雄踞上市銀行之首,但通過網銀銷售第三方產品,現有流程恐存在操作風險。
銀監局著手調查投訴
2009年底,年過半百的熊女士前往交通銀行武漢大智路支行(原南京路支行)辦理存款業務,期間在客戶經理齊琴的推薦下,花50萬元投資了一款“理財產品”。當時,客戶經理并未要求熊女士進行“面簽”和做風險評估,而是直接幫其在網上下單,因此,熊女士未獲得任何交行提供的紙質合同。
按照熊女士的說法,“當時,客戶經理沒告訴我這是款什么產品,也沒有介紹投資方向。我覺得交行是家大銀行,應該很靠譜,就買了。”直到2014年3月11日,熊女士前往交通銀行大智路支行取錢時,才發現50萬元的“理財產品”賬戶竟然少了16.6584萬元。
實際上,熊女士購買的是交行旗下子公司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的一款指數基金產品,名為“交銀上證180ET F聯接基金”。這款產品自2010年一季度起就出現了虧損,至2013年末累積虧損達6489萬元。
據熊女士的女兒李涵稱,“我母親平時購買的理財產品都是保本型產品,她從沒研究過投資股票的開放型基金產品,更不清楚這款產品的性質,以及不保本的特點。這四年間,由于不等錢用,所以平時也沒過問過這款產品的情況。四年間,我母親沒收到過任何關于該產品的風險提示,也不清楚在哪里可以查詢,這些客戶經理在下單時都未提及。”
得知虧損后,3月11日李涵致電交行客戶經理齊琴詢問情況,后又致電交行客服進行投訴。“后來,交行方面給我母親打過電話,要求來家里談,但我母親出于自身安全考慮,拒絕了他們,讓他們直接聯系我,授權我與他們溝通。但很遺憾,此后一直沒有交行的相關人士和我聯系過。”李涵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3月17日,李涵再次致電交行客服,查詢投訴結果,卻被客服告知“支行已經處理完了”,記錄顯示“支行向客戶解釋,客戶表示理解”。“我很納悶,交行沒有和我們溝通過處理方案,我們如何表示理解?所以,我再次要求客服進行反映,并要求銀行盡快提供當時我母親購買的合同及相關資料。”李涵說。經過再三申請,交行給李涵提供了一份打印版的《代銷產品交易成交報告單》。
“3月21日上午,湖北銀監局給我打電話告訴我,他們已經著手調查此事,有15天的調查期,60天的回復期,讓我等結果。”李涵說。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致電湖北銀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正在核實投訴人所說的情況,還沒有進一步可披露的信息。”
交行表態:“流程上沒問題”“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對網銀下單購買第三方機構產品進行了調查,目前,大多數銀行網銀客戶端都能直接進入“基金頻道”購買產品,投資者只需提供身份證件開戶即可。
“風險評估是通過交行網銀系統填寫資料,然后會出現一個相應的結果,即判斷能否購買所選擇的產品。”交行武漢某支行的一位客戶經理介紹,“如果網上下單的話,不會有紙質版的合同提供給投資者,任何購買憑證,包括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等資料,都只能在網上查閱。也有少數評估不達標不能購買某款產品的情況,一般都是風險較高的產品。”
在交行客戶經理看來,這項風險評估似乎是由交行完成的。而據業內人士稱,如果是銀行代銷第三方產品(基金、保險、信托等),應該由這些產品的經營主體公司進行最終確認。無論如何,“交行作為代銷方,如果評估過程是通過交行網銀完成的話,交行更有責任做好風險提示。”上海某律師事務所長期關注金融案件的一位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
3月25日,交行武漢江岸區支行的肖行長致電李涵進行交涉,記者從錄音材料中得知,根據交行方面掌握的材料,肖行長反復強調“(該產品)銷售流程還是很清晰的”“流程上沒有問題”“基于交易記錄,我們認為沒有問題”等等。
肖行長向李涵解釋稱,“她(熊女士)投資年限比較長,而且這單是在網上買的,所以,我們沒有調到當時的風險提示材料。但是,之前每一筆產品投資的風險提示也有你媽媽(熊女士)親筆簽字,所以,風險提示我們應該是做過一個詳細的評估的。”
當李涵要求交行提供做過風險評估的證據時,肖行長表示“我們應該是有紙質的相關信息”,并認為,即便是客戶經理幫熊女士完成所需要購買該產品的手續,包括風險評估,也是得到熊女士默許的。“你媽媽(熊女士)最后來贖回資金的時候,我們的客戶經理還是有建議你媽媽轉其他產品,來彌補損失。”肖行長說。
對于熊女士的投資虧損,肖行長代表交行江岸支行表態,“不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上,網銀下單應該是由投資者自主完成,如果客戶經理為了推銷某產品代其下單,就可能憑借經驗順利通過風險評估,從交易流程上看沒有任何問題。另外,在網上生成了合同,即便是銀行誤導銷售,也可以規避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是否做好到了風險提示與評估,是否將適合的產品推薦給投資者,完全靠銀行自覺。監管層對銀行代銷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和限制、懲罰措施,因此,只要交易完成,銀行表面上就可以既合法又無規可違,但操作灰色地帶的風險可想而知。”上述律師坦言。
代銷產品網銀下單操作風險待“預警”
近年來,交行在基金代銷的數量和規模方面長期雄踞上市銀行榜首,且優勢在去年內還有所擴大,代銷的基金產品數量接近1300只。據悉,66家基金公司與交行有著代銷產品的合作關系,其中18家基金公司將產品100%交給交行代銷。從代銷產品的類型上看,股票型、債券型、創新型和貨幣市場型、QDII型、保本型產品中交行均占據明顯優勢。
不過,受證券市場低迷的影響,交行集團在2012年內基金代銷手續費收入同比下降,截至2012年末,交行代理類手續費收入為人民幣14.11億元,同比降幅12.41%。不過,2013年,交行代理保險手續費激增,使得該行代理類手續費又呈現出大幅增長的態勢,僅半年就達10.36億元。
對交行基層員工而言,“銀行代銷第三方機構的產品,客戶經理基本上都可以獲得返點提成。某些銀行代銷第三方機構的產品還有指標任務的要求,如果有的產品沒賣出去,沒完成指標的話,客戶經理甚至會自己墊款購買,完成考核。”一位銀行業內知情人士稱。
“銀行基層員工素質有參差不齊的現象,這就需要加強內部管理,對于一些指標考核方式也應該有所調整,銀監會在2012年末就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第三方產品的業務流程進行了全面的風險排查,而這類投訴依然屢次發生,這表明監管力度還需要加大。”上述關注金融案件的律師進一步稱,“交行作為代銷第三方機構產品的國有大行,操作風險尤其值得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