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支付成為誘發支付寶與商業銀行體系全面對壘的一塊多米諾骨牌。
3月24日開始,部分地區工行新增快捷支付用戶,小面積出現了用戶簽約不成功現象。從支付寶內部人士的反饋看,支付寶將這一后果歸因于工行關閉快捷支付接口之舉。
不過,銀行并不認同支付寶的說法。25日,一位接近工商銀行的權威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透露,“一個接口,正常使用是沒有問題的。問題是支付寶已經不配合工行了。”
他所謂的“接口”,即是從24日開始,工行已逐步關閉支付寶在工行體系的快捷支付接口數量——目前全行擁有快捷支付業務接口的分行數量從5家減少到1家。
換句話說,原先工行擁有快捷支付接口權限的分行為5家,現在權限由總行統一上收并安排至支付寶所在地浙江分行,由其專門對支付寶快捷支付接口進行維護和管理。
“并不是一刀切關閉。目前,除浙江分行外的4個接口,已經停止新增一部分簽約,但對于存量用戶,5個分行接口都能走過去。新增用戶則可以通過浙江分行接口接入。”上述人士說,工行總行特意加強了浙江分行的系統加載能力和風控水平,一個接口承載全行的快捷支付業務完全沒有問題。
同日,工行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態,該行與支付寶的合作意愿沒有變化。支付寶在工行快捷支付接口數量減少,在技術上對交易不會構成任何影響。
“關于統一接口工作,我行與支付寶方面前期已進行了長時間的溝通,并做了充分的準備和安排,相關工作均在后臺完成,如支付寶方面配合,對客戶交易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工行方面表態。
銀行的潛臺詞很明顯——希望獲得支付寶的配合和支持。那么,面對用戶網上支付60%-70%比例的快捷支付,銀行和支付寶的利益分歧和博弈點到底在哪里?
工行不會是唯一一家采取行動的銀行。多位銀行業人士透露,目前,其他各家大行也在紛紛考慮對分行快捷支付業務接口進行清理整頓和統一上收。
接口五減四:誰不配合?
此次關閉快捷支付接口事件中,銀行和支付寶互相指責對方不配合,其真相究竟是什么?
按快捷支付流程操作分析,支付寶等第三方機構發起快捷支付口令,在原先工行體系內存在5個接口的情形下,支付寶可根據自身業務量需要,把不同業務分配到不同接口,每一筆業務,支付寶可自行選擇走哪一個接口。
“工行統一快捷支付接口后,支付寶如果依舊將一部分業務往已關閉的接口上遞送,就會出現用戶簽約不成功的現象。”一位大行支付結算部人士分析,一個接口,已經開得足夠大,但如果支付寶不走,銀行也沒辦法。
他舉例說,“如果北京的接口被關閉了,接不上;支付寶把杭州分行接口本來能接的業務放到北京接口上來,那就會接不通。”
那么,銀行為何要關閉分行接口,并上收快捷支付接口權限?
25日,工行給出了官方解釋:多個接口由多家分行多頭管理,容易出現技術和管理上的問題,存在風險隱患。支付寶所在地在杭州,由工行浙江分行專門對快捷支付接口維護和管理,有利于保障客戶交易安全。
工行所言的多個接口風險隱患到底在哪里?
上述大行支付結算部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此前,由于開放快捷支付接口的各分行限額政策不統一,且都存在利益上的考量,給支付寶“各個擊破”帶來了空間,“比如給予一定存款承諾,以獲得更大限額”。他認為這一利益博弈格局對支付寶等支付機構非常有利,“這個分行談不下來,可找另一家分行去談。”
分行各自為政讓總行政策的貫徹受到了影響,也由于各分行的系統尚未統一,風控水平也參差不齊。
“納入總行統一管理可解決這一問題,也可加大資金和支付安全的保障力度。”上述接近工行的人士說。
這其中既有總行與分行的利益博弈,也存在總行與支付寶的競爭考量。本質上,工行統一快捷支付接口與此前已經出臺的對快捷支付限額管理,出發點是一致的。
銀行堅稱:快捷支付是間接驗證
銀行和支付寶爭議的另一大焦點是,快捷支付有沒有違反監管規定。
按2011年8月銀監會《關于加強電子銀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1】86號文)規定,對于由第三方機構完成安全認證的電子資金轉移與支付業務,應至少在首筆業務前由賬戶所在銀行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并與客戶約定雙方相關權利與義務。
3月24日,工行結算與現金管理部處長表示,雙方溝通并不順暢,支付機構在這一點上非常堅決,他們認為客戶體驗是第一位的。
次日,支付寶官方微博以員工投稿的方式進行反擊,表示快捷支付首筆支付前,支付寶會將姓名、卡號、證件類型及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通過專線傳遞給銀行,由銀行直接驗證。這跟86號文里要求的“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沒有沖突。
“86號文的核心精神就是強調直接驗證,支付寶說得再天花亂墜都是間接驗證。”25日,一位大行人士再次反擊,“快捷支付隔離了銀行和客戶,銀行不能直接驗證客戶信息。”
而對于上述員工信中“銀行知法犯法”的指責,接近工行的人士透露,86號文出臺后,工行和支付寶反復溝通,甚至提出如果不改正,銀行可能強行關閉快捷支付接口的意見。
面對這一回應,支付寶反應很強勢,“對于歷史遺留問題拒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