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銀行19日午盤后上演火箭式封漲停,同一天跟風漲停的還有年后累計漲幅已達42.94%的中信銀行,兩家銀行流通市值超過2000億元。
大象起舞并非毫無依據。19日早間,北京銀行正式與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內容涉及移動支付、便捷信貸、產品定制、渠道拓展等多個方面。
原本是美事一樁,卻因為公告與消息發布時間的不一致,引發了外界對其信披制度漏洞的質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19日午間就收到了北京銀行關于本次協議簽訂的新聞通稿,但相同的內容卻在19日晚間才由公司公告。
風波不止于此。就在此前的18日,北京銀行公告稱,該行主管金融市場部的副行長趙瑞安17日買入本行股票3萬股,耗資22.14萬元,這樣的“巧合”引發市場對于趙瑞安涉嫌內幕交易的質疑。
北京銀行相關人士19日晚間對本報回應稱,高管增持有著嚴格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對此行為慎之又慎,不存在內幕交易的情況。另據媒體報道,趙瑞安的增持意向報告在很久以前就提交了,經過允許才進行增持,并不是17日突然的決定。
但是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認為,這樣的說法并不能說明內幕交易不存在。“意向報告可以提前提交,但具體的買賣時點是高管個人的決定。”他舉例稱,高管可以提交一份未來3個月的增持意向報告,但這3個月中到底哪一天交易,是高管自己的決定,“難道說有人逼迫他獲批第二天就增持?”
對于趙瑞安何時提交了增持意向書,又為何選擇17日的敏感時點買入股票,甚至其與小米公司的合作規模有多大,北京銀行的公告中都沒有明確說明。更令人擔心的是,這樣的做法一旦成為先例,后續上市公司或將紛紛效仿,市場秩序也將面臨考驗。
針對北京銀行相關人士的解釋,許峰認為太過籠統,而且還要看相關事件是否與該公司自己制定的內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違背。
在北京銀行2010年10月30日發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下稱“管理制度”)中,有幾項涉及定義、分類和知情人界定的相關規定。
在關于內幕交易信息的定義中,管理制度提及“是指涉及本行的經營、財務或者對本行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在本行證券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開披露的信息”。
事實上,北京銀行與小米公司的協議19日晚間才公開,而消息卻在中午就已經在網絡上蔓延,本報記者也在協議簽署后獲得了相關的情況介紹。其中的時間差,至少在技術層面符合上述內幕交易定義。
許峰對此認為,敏感信息的公告與消息發布應當同步。以去年宏源證券的重組為例,早在消息傳遍市場之前,宏源證券就啟動了盤中臨時停牌,晚間才發公告稱,正在謀劃重大事項。
而除非趙瑞安并不知曉北京銀行與小米公司的合作,不然他已構成掌握內幕信息的事實。
管理制度中關于內幕交易信息的分類則顯示,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本行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許峰對此解讀稱,這條規定關鍵在于怎么界定“重要合同”?北京銀行在公告中并未披露整體合作的大致規模。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則認為,銀行“觸網”(觸碰互聯網金融)目前無法量化。
另一方面,對于內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管理制度稱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顯然,趙瑞安就在內幕交易信息知情人之列。
最后,管理制度規定:“本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本行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行證券。”
本報記者查詢發現,管理制度的依據為《中國證券法》,相關內容基本一致。許峰也對記者說,內幕交易的認定標準,在各公司的內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都有所體現。上市公司一般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該制度。
由此,盡管北京銀行的公告中稱,趙瑞安表示其買入股票純屬個人行為,是基于對資本市場形勢的認識和看好公司未來持續發展的前景,但市場仍舊質疑趙瑞安通過內幕交易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