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2014年2號主席令對準了廣受關注的流動性風險。
2月19日,銀監會正式公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下稱《流動性辦法》),該文件是巴塞爾協議Ⅲ中國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歷經2011年和2013年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后,其關于流動性覆蓋率等監管指標及過渡期安排更加符合實際國情。
中國版流動性風險監管引入了巴Ⅲ的流動性覆蓋率指標(簡稱LCR),同時,仍舊保留了傳統的存貸比、流動性比例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上述三大合規性監管指標,成為市場觀察監管政策走向的重要風向標。
“相較于2013年版征求意見,最大的變化是對《流動性辦法》流動性覆蓋率監管指標適用范圍做了調整,中外資銀行一視同仁。”2月19日,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如是表示。
在過渡期安排上,銀監會最終采取了與巴Ⅲ相一致的過渡期,《辦法》在LCR這一指標上,《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同時,在過渡期內,應當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
這基本拋棄了2011版征求意見過于超前的達標安排(達標期限為2013年底)。
“錢荒”啟示:同業和理財業務納入計量
過去幾年,中國銀行業理財業務和表外業務的過度膨脹,使得流動性問題不再是一個偽命題,2013年6月份銀行間市場爆發的錢荒潮便是例證。于是,引入流動性覆蓋率的意義得以凸顯。
2月19日,銀監會上述負責人介紹,與傳統的流動性風險指標(如存貸比、流動性比例、超額備付金率、流動性缺口)相比,流動性覆蓋率對同業業務采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系數,在反映流動性風險方面更為準確,也有助于約束商業銀行對同業資金的過度依賴。
“從數據來看,同業負債占比比較高的銀行,一般來說,流動性覆蓋率就會比較低,同業負債增長比較快的銀行,它的流動性覆蓋率下降的也比較快。”上述銀監會人士介紹,流動性覆蓋率考慮了壓力情形,也有助于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前瞻性。
一方面,《流動性辦法》要求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在考核主要業務條線的收益時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另一方面,要求銀行現金流測算和缺口限額應涵蓋表內外各項資產負債,包括為防范聲譽風險而超出合同義務進行支付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從而將同業和理財業務等表內外項目對現金流的影響納入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控制。
“銀監會以此為契機,推動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提高資金來源的穩定性,控制資產負債的錯配程度。”上述監管人士還指出,銀監會同時要求銀行重點強化同業和理財業務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前瞻性的安排它的資金頭寸。
總之,新規之下,銀行要依靠自身的儲備來滿足業務發展需求,避免過于依賴同業的批發資金和央行的流動性支持。
分類監管:84%適用機構已經達標
中國版流動性風險監管辦法充分體現了分類監管和差異化監管的原則。
鑒于流動性覆蓋率較為復雜,對銀行組織架構、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統等均提出了較高要求,對于規模較小、復雜程度較低的銀行而言,合規成本較高。因此,中國版《辦法》規定,對于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這相較2013版征求意見“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規定,更周全地考慮到中外公平待遇的問題。
“從其他國家(地區)已發布的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規定及征求意見稿看,大部分擬對流動性覆蓋率實施差別化監管。”上述監管機構人士介紹,如香港擬適用于總資產或境外業務超過2500億港元的銀行。美國擬適用于總資產在2500億美元以上或表內境外風險敞口超過100億美元的國際活躍銀行;對于總資產在500億美元以上的非國際活躍銀行,適用經調整的流動性覆蓋率。
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商業銀行從2012年開始填報LCR指標,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修訂之前的口徑,截至2013年底,中國銀行業平均流動性覆蓋率是125%,44家銀行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范圍,且去年底都超過了60%的要求。“去年底LCR已經超過100%的銀行,適用機構占比84%,資產占比是86%。”
放松存貸比監管存可能性
從表述看,官方第一次承認放松存貸比監管存在可能性。
2月19日,銀監會在答記者問時坦言,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突破75%存貸比的限制,則需修訂《商業銀行法》。銀監會也表示,銀監會將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并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