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銀監會以今年第3號主席令的形式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征信系統理辦法》(下稱《辦法》),并要求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根據銀監會同日發布的新聞稿,《辦法》是在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基礎上修改起草而來。而自《辦法》實施后,相應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將不再適用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辦法》共8章53條,對散見于各項規定中的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了整合統一。主要規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任職資格審查與核準的要件及程序、任職資格終止的情形、金融機構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對高管人員持續監管的具體要求及法律責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第六章第40條指出,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和維護任職資格監管信息系統。這意味著銀行業高管的任職資格及其所在金融機構有違法違規、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不配合監管、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將被記入監管檔案并被長期保管及動態更新。
一位國有銀行人士對此表示,這相當于建立起了針對銀行業高管的“征信系統”,將對高管任職及管理起到更強的約束力度,一定程度上能夠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不過,在多位股份制銀行人士看來,新規定相比以前更為嚴苛,對于特定情形分類描述非常具體。不僅對擬、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及家庭財務狀況進行了規定,還對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獨立性等方面都設定了一系列監管要求。而2000版辦法更偏重在從業年限、學歷等方面的規定。
特別是在財務狀況及獨立性方面,《辦法》指出,“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本人及其近親屬或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等情形即不符合規定。
根據銀監會披露的數據,截至2013年10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已達143.70萬億元。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通過梳理2000年以來銀行及分支機構高管被免職的情況,發現收受賄賂是“重災區”。
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黨委書記王雪冰及其繼任者張恩照,華夏銀行原行長段曉興,光大集團、光大金控原董事長朱小華,中銀香港原副董事長兼總裁劉金寶,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益,郵儲銀行原行長陶禮明,農行原副行長楊琨先后步下因受賄落罪的“后塵”。近年來,監管機構也加大了對業務層面違法和違規的處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