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萬州的何醫生在一家民營醫院工作十幾年,單位未替他辦理養老保險,何醫生向醫院提出辭職后,本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費能否獲得賠償?萬州區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醫院應賠償何先生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近1.31萬元。萬州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醫院的訴訟請求;由醫院支付何先生2012年1月至2月10日工資6215元;由醫院賠償何先生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近1.31萬元。 經查明,1999年,何先生到萬州某民營醫院工作,從事醫生職務。直到2011年1月之前,何先生與醫院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醫院工作期間,從2004年1月起,何先生以個人名義建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繳納保險費。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何先生共繳納了養老保險費1.83萬余元。2011年1月,醫院統一參加了社會保險,但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當年10月才開始繳費。去年初,何先生以“因本人有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院工作”為由,向醫院提出辭職,并于2月10日離開醫院而解除勞動關系。隨后,雙方就養老保險繳費問題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在庭審中,醫院訴稱,何先生在醫院上班期間,醫院按照規定支付了各項費用給何先生。醫院、何先生之間約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用發給何先生,由何先生自己去辦理個人養老保險,并繳納相關費用。此后,發放工資時,何先生已領取每月350元的保險費。對此,何先生辯稱,從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間,我以個人身份參加了養老保險并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用,醫院應賠償他繳納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近1.3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醫院在與何先生建立勞動關系后,沒有按規定為何先生建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何先生便以個人的名義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和繳納保險費。由于個人只有一個養老保險賬戶,已繳年份單位不能補交;勞動者也不能在繼續參保的情況下,要求退出部分已經繳納的保險費。何先生實際上是為醫院履行了義務,且由于個人參保,沒有享受到單位補貼,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此,何先生要求醫院按20%承擔已繳保險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醫院主張社保費用雙方約定發放給何先生,由于醫院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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