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仔細甄別上海農商行近期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說明書可以發現,存在浮動業績報酬表述的產品多為掛鉤信托的中等風險級以上產品,而低風險和中低風險的普通銀行理財產品仍是規定超過最高預期部分的收益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有銀行業內人士近日向《證券日報》記者爆料。
近期,一則有關“銀行霸王條款松動
不再獨吞超額投資收益”的消息在理財產品市場引起一陣漣漪,更有猜測認為,會有其他銀行迅速跟進。然而,本報記者調查發現,所謂的松動是市場的誤讀。上海農商行對不同類型理財產品的手續費收取長期以來執行著“雙軌制”,并非近期做出的重大調整。
一場市場誤讀引發的爭議
本報今年2月曾經刊發報道,揭示銀行理財產品手續費暗藏“霸王條款”——理財產品實際投資收益中高出預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被銀行以投資管理費的名義全部收入囊中,且多數銀行并未向投資者明示具體收取的金額和比例。
日前,上海農商行發行了“鑫意理財福通2013902人民幣理財產品”,該產品投資期限為365天,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為4.5%至5.4%。多家媒體報道稱,“該款產品的創新之處在于銀行對其增加了浮動業績報酬,浮動業績報酬收取的條件是;(1)產品年化收益率低于5.4%(含)時,銀行不收取浮動業績報酬;(2)對高于年化收益率5.40%收益部分,銀行按20%的比例收取業績報酬”。
銀行業內和分析人士紛紛就上述媒體報道發表觀點,有觀點認為,“一般銀行理財產品對高出預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是銀行以浮動管理費形式全部收入囊中,投資者得到的僅是預期的最高收益。而以浮動業績報酬收取一定比例的超額費用的分配模式更類似與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模式,超額收益部分銀行與投資者分成,等于銀行釋放了部分收益給投資者。如果浮動業績報酬以20%的比例提取的話,銀行就讓出了80%的超額收益。這樣對于投資者而言是有利的,投資者的投資收益與風險也將更為匹配”;也有獨立第三方分析人士發表觀點認為,“由于多數銀行從不公布理財產品實際實現的收益率,在這種情況下,“浮動業績報酬”恐怕也將成為一個營銷噱頭。
“雙軌制”已運行至少一年
那么,銀行的管理費暴利真的松動了嗎?上海農商行的“創新”究竟意味著什么呢?在尋找答案的過程中,本報記者驚訝的發現,所謂的創新僅僅是市場一廂情愿的誤讀,在上海農商行目前銷售的多款其他理財產品中,超額收益仍被定義為投資管理費并由銀行全部拿走了。
記者首先發現,上海農商行早在去年8月發行的一年期產品——“鑫意”理財福通2012第八十八期人民幣理財產品近期已經兌付,該產品銷售費、信托報酬、保管費、資產管理費、托管費等固定費用合計1.39%,浮動業績報酬0.0886%,產品實際年化收益率為5.8547%。也就是說,所謂的浮動業績報酬的說法已經至少存在了一年時間,所謂的“創新”僅僅是因為該說法如今才被市場注意到。
此外,上海農商行今年8月26日剛剛成立的另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鑫意”理財福通2013059期人民幣理財產品仍明確標明,“若產品實際年化收益率高于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以上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
對比“福通2013059期”與目前明確表示收取浮動業績報酬的幾款理財產品可以發現,前者主要投資于投資級以上債券資產、貨幣市場金融資產和金融工具、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等,并由銀行自身作為運作主體;后者的投資對象為上海農商銀行委托中海信托有限公司設立的“海洋之星46號單一資金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全部投資于國投瑞銀-中海信托穩定增利資產管理專戶,并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
換句話說,上海農商行對不同類型理財產品的手續費收取一直是“雙軌制”:銀行負責投資運作的產品繼續收取投資管理費,而與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合作的“類基金專戶”理財產品則采用基金中比較常見的浮動業績報酬模式,甚至“二八分成”的比例在基金專戶中也是最為常態的業績提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