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鐘書信札拍賣事件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兩家拍賣公司相繼于6月3日和6日宣布撤拍。而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長魏同賢稱,在保利一度擬拍的3封錢鐘書私人信件中,兩件據(jù)稱是寫給他的,實為偽造,他為此有可能訴諸法律。
錢鐘書先生在世也不能一錘定音
錢鐘書信札的真?zhèn)危和t能否說了算?浙江國圣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程學林律師說,民事訴訟證據(jù)有七種,個人意見可以作為“證人證言”或是“當事人陳述”這兩類訴訟證據(jù)。但這兩類證據(jù)并不符合民事審判對于證據(jù)與事實間要有“高度蓋然性”的要求,正所謂“口說無憑”。
如果錢先生在世,他能否一錘定音?恐怕也不行。北京孫中偉律師事務所藝術法研究中心主任孫中偉分析說,作者本人意見在法律上不但屬于一般的證人證言,并且還屬于有利害關系的證言,效力還低于普通的證人證言。
藝術品市場確有“老子不認親兒子”的現(xiàn)象。浙江美術傳媒拍賣有限公司市場總監(jiān)顧宇龍告訴記者,其原因有二:或是藝術家愛惜羽毛,不承認略顯稚嫩的早期作品;或是藝術家壟斷市場,若非自己親手賣出的作品,一概不認。
在電視上各種“鑒定”節(jié)目中,“專家鑒定”最為吸引眼球。但這樣的“鑒定”同樣沒有效力。一些拍賣企業(yè)工作人員就明確告訴記者,許多收藏者都會提供“專家鑒定證書”,但是他們并不認可,必須由公司自己重新鑒定。
“按照現(xiàn)行法規(guī),文物主管部門目前直接管理的僅為文物刑事司法鑒定,所以,關于文物藝術品的民事司法鑒定目前在我國還完全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孫中偉說,現(xiàn)實中最廣泛、最活躍的專家鑒定行為都屬于民間自發(fā)行為,法律對于鑒定人及鑒定機構的資格并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因此這些鑒定專家、鑒定機構的行為及開具的證書、報告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資本盛宴”:且將真?zhèn)畏乓贿?/STRONG>
錢鐘書信札撤拍,對于拍賣方來說會有損失嗎?未必。
業(yè)內(nèi)人士告訴記者,經(jīng)過這次風波,市場對于名人信札的價值認知會進一步提升。“也許拍賣公司壓根就不打算拍賣這批信札,只是借此機會抬升行情。最后,這批信札完全可能以一對一的交易方式私下成交。”
至于信札真?zhèn)危梢酝似浯巍J聦嵣希囆g品拍賣行業(yè)發(fā)展到今天,已經(jīng)成為了一場“資本盛宴”,真?zhèn)嗡坪醪辉僦匾U缃鹑谑袌觯x開了現(xiàn)貨,期貨、期權照樣可以熱炒。
近年來,國內(nèi)藝術品拍賣市場規(guī)模高歌猛進,而藝術品造假也漸入高潮。顧宇龍告訴記者,當今有的拍賣公司知假拍假,有的拍賣公司則“引而不發(fā)”,它們利用收藏者急于變現(xiàn)的心理,主動承諾拍賣藏品,但是要預收“圖錄費”等費用。
而拍賣法第61條中著名的“不保真條款”更是引起了收藏界和拍賣界的對立:“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zhèn)位蛘咂焚|(zhì)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雙方的各執(zhí)己見不是全沒道理,但是顯而易見的是,這一條款對拍賣公司是有利的——拍賣法起草的時候有拍賣業(yè)者參與其間,而當時收藏遠沒有興起。
孫中偉表示,“不保真”的前提是拍賣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謹慎的審查義務,但是許多糾紛的根源是拍賣公司主觀上存在欺詐行為,應當以民事上的欺詐行為或刑事的詐騙罪追究責任。“按照立法本意,拍賣公司如果主觀上存在欺詐行為,是不能以‘不保真’條款來對抗的,但是司法實踐中卻恰恰相反。”
“假鑒定”不是技術問題 多是道德問題
2012年全國藝術品拍賣的總體成交額與2011年相比慘遭腰斬。孫中偉分析說,這與行業(yè)中的大量欺詐行為迫使投資人只能“用腳投票”有關。當務之急是制定藝術品鑒定法,通過立法設立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質(zhì)許可制度,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鑒定行為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規(guī)范鑒定標準及鑒定程序。
浙江省藝術品管理咨詢委員會委員陳建明認為,以往的古玩生意就是靠眼力吃飯,能撿漏算本事,看走眼也別抱怨,因此相關的免責條款有行業(yè)自身特色。“拍賣公司有時就算層層把關,也難免出錯,對此收藏者應該諒解,但是對于蓄意炒作假貨,誤導買家的,應該用法律加以規(guī)范制裁。”
今年3月底,文化部在杭州舉行了一場藝術品市場鑒定管理工作會議,計劃在北京、浙江、江蘇、湖南、陜西和廣東試點成立有權威的第三方鑒定機構。消息一出,“誰給鑒定機構把關”也成了業(yè)內(nèi)人士熱議的話題。
陳建明直言,除了文博系統(tǒng)的“體制內(nèi)”專家之外,鑒定機構也應該吸納民間收藏人士的鑒定經(jīng)驗,因為民間收藏人士往往活躍在與“李鬼”斗法的一線,在保護自己的金錢不打水漂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這樣的機構可以適當收費,但不能與鑒定對象的估價掛鉤,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xiàn)在的‘假鑒定’絕大多數(shù)不是技術問題,而是道德問題,因此,法律應該對因故意或過失做了假鑒定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追究最嚴厲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孫中偉說,這樣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才會“潔身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