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從根本上發揮不動產登記制度在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公平正義、防止腐敗、遏制各種違法亂紀等方面的作用,還必須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將不動產登記制度與信息公開制度緊密結合起來,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方式、一定的手段,對不動產登記情況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雖然一定程度上涉及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但是,與動產信息的公開不同,不動產由于以物態方式存在,信息公開對個人隱私權的影響相對較小。
3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用3-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其中要求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
眾所周知,不動產登記是《物權法》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按照規定,只有經過登記的不動產,才會在設立、變更、轉讓和消失時具備法律效力。否則,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一旦出現問題,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對不動產實施登記制度,從表面看,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行為,實質上,它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信息公開、防止腐敗、遏制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正面作用。
對不動產進行登記,雖然不是一項創新舉動,甚至不具有多少“新”的含義。因為,按照現行規定,不動產、特別是房屋,在購買、轉讓、消失過程中,也都需要履行和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但是,由于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這些登記手續并沒有真正發揮“登記”的作用,沒有在登記過程中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種種違法亂紀和腐敗問題的遏制等產生積極的作用。更多情況下,它變成了政府職能部門的一種事務性工作。法律賦予的內涵和作用,并沒有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上得到充分反映。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現行登記制度本身就存在許多問題和漏洞,也沒有科學、規范的操作程序與運行法則,操作過程中也發生了許多不該發生的問題。如該登記的沒有登記、該公開的沒有公開、該互通信息的沒有互通信息,使登記和管理、運行與監控完全脫離,導致“房姐”、“房叔”、“房嫂”、“房嬸”這樣的事也不能及時發現,更不能及時得到糾正與處理。
也正因為如此,在另一個側面,它又變成了一項具有開創性、開拓性、挑戰性的工作。因為,要做好這項工作,不僅工程十分浩大、任務相當艱巨,需要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而且會遇到相當大的阻力。阻力不僅來自于普通權利人,他們會將這項工作當作是一種負擔、一種麻煩,從而不太愿意配合工作。更來自于特殊權利人、特權權利人,他們擔心和害怕,一旦登記工作全面展開,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許多現行制度難以發現的“秘密”、難以暴露的問題、難以揭開的黑幕,都將徹底公開、徹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想方設法、絞盡腦汁獲取的不當利益,也將在法律的大棒下,乖乖地恢復它的本來面貌。
從這個層面來講,對不動產進行登記,還有一個倒逼功能,那就是把社會財富分配和社會資源配置過程中存在的各種不規范、不合理、不合法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不當利益、非法利益,全部倒逼出來,回歸到公平、正義的軌道。
最典型的,莫過于對住房分配過程中各種問題的倒逼與暴露,如同一個人、同一個家庭在不同地方有若干套住房、空置房、非法占有的保障房等,都將從地下走到地上,從暗處走到明處。特別是官員有多套住房的,如果存在違法亂紀和腐敗問題,也將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下,沒有了藏身之處。與此同時,一些試圖通過購買不動產進行洗錢的人,也會因為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全面實施,沒有了洗錢之“水”、洗錢之“平臺”。
相反,普通權利人的權利,則會在登記制度下,得到更好的維護與保護。如可以依據《物權法》,對涉及個人物權、侵犯個人物權的行為予以法律抵制和維護,而對不受物權保護的不動產,則只能依法放棄等。到時,各種違章搭建、違章建設等行為,也將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與禁止。
當然,要想從根本上發揮不動產登記制度在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公平正義、防止腐敗、遏制各種違法亂紀等方面的作用,還必須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將不動產登記制度與信息公開制度緊密結合起來,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方式、一定的手段,對不動產登記情況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雖然一定程度上涉及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但是,與動產信息的公開不同,不動產由于以物態方式存在,信息公開對個人隱私權的影響相對較小。相反,對公平、公正、公開、正義的作用卻很大。因此,在相關配套政策、配套措施還不能完全跟得上的情況下,將信息公開與不動產登記結合起來,其效果和效率還是很好、很高的。
總之,對不動產實施登記,對轉型中的中國來說,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必須越早實施越好,且必須與信息公開緊密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