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6日發布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辦法指出,將進一步加強對基金銷售的監管,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和懲處力度。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1年10月發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在推動基金銷售機構多元化、專業化發展上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已有190家機構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機構涵蓋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獨立銷售機構等四種。 同時,自《銷售辦法》實施以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數量從原先的1家增加到6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則從沒有發展到現在的19家。新的基金銷售機構類型的出現,帶來了新的基金銷售業務模式和理念,促進了基金銷售機構間的差異化競爭,為行業的發展增添了活力。 負責人表示,隨著基金行業的不斷創新發展,原《銷售辦法》中的部分規定相對滯后,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業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及時調整。同時,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實施,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核準行政許可事項將下放至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實施等,也對《銷售辦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鑒于此,監管部門進行充分研究,堅持‘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基本思路,通過對監管政策的調整,為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負責人說 他同時就此次《銷售辦法》修訂實施后的監管工作安排做了相應介紹。 一是明確和細化“重大”行政處罰的評判標準。二是推行資金監督機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三是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系統,防止非法銷售和銷售誤導。四是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基金銷售監管工作的電子化。為適應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載體形式從紙質向電子轉變的趨勢,證監會將開發建設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電子化報備系統,基金管理公司及銷售機構將可以通過在線報送的形式實現備案。五是進一步加強監管,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和懲處力度。 他介紹,從2008年開始,證監會對全國的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實施了1400余次現場檢查,通過持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了一些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證監會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保持了高壓態勢,最近三年,對29家機構采取了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有力的推動了基金銷售業務的規范發展。 他同時表示,在做好現場檢查工作的同時,監管部門還將進一步加強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增強對基金銷售交易和資金數據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監督能力,實現及時高效的非現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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