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罰息”問題,日前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對于罰息的利率定得過高,滯納金的過分收取,以及對“全額罰息”的質疑之聲一再沖擊著銀行信用卡中心賴以生存的盈利模式。
然而,在商業銀行這個具備先天政策蔭蔽的參天大樹中,信用卡的罰息問題顯然只是一根露在顯眼處的樹杈而已。
銀行承兌匯票的罰息問題則要隱蔽得多,原因可能在于其面對的并不是人數眾多的消費人群。
民生銀行上海分行對于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到期未補足的部分,收取的利率為日萬分之五,折合年18%的高額罰息利率,與信用卡罰息簡直旗鼓相當。
“幾乎上海所有的銀行,對銀行承兌匯票的罰息利率收的都是這個數”,上海一家本地城商行對公客戶經理向記者表示。
此外,銀行對于銀行承兌匯票罰息利率設定的高低,還存在著一定的法律爭議。折合年18%的罰息利率,如果參照的是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則可以適用。
“銀行把承兌匯票中幫我們公司墊付的票款轉作逾期貸款,那么就應該參考2003年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罰息利率按貸款利率上浮30%-50%計算”,上海寶洲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寶洲企業集團”)相關人士認為。
銀行大多都是以短期貸款為主,目前六個月至一年(含1年)的貸款利率為6%,考慮到銀行貸給企業本身就會上浮一定比例,再加上罰息上浮的30%-50%,所得出的年化罰息利率至多在10%左右,與18%明顯有較大差距。
保證金到期未補足
據公司官網顯示,寶洲企業集團成立于2001年4月,是國內金屬材料流通行業運營商廈門東方龍(400001,基金吧)集團在上海設立的現代供應鏈服務區域運營中心,專門致力于為金屬材料的上下游企業提供現代供應鏈綜合服務。
寶洲企業集團與國內外眾多的造船、鋼結構、機械制造、建筑工程等企業有穩定的供貨關系,中國船舶(600150,股吧)工業物資華東有限公司(下稱“華東中船物資”)就是其中的一家。
華東中船物資是中國船舶工業物資總公司設在上海的船舶物資流通企業,公司注冊資金為5000萬元。
據華東中船物資方面透露,“兩家公司在2010年6月開始了業務往來。”
2011年6月,寶洲企業集團與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合同》,約定民生銀行將在2012年對寶洲企業集團的授信額度為4000萬元。
之后,寶洲企業集團向民生銀行申請開具4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寶洲企業集團繳納了2000萬元的保證金,同時還向銀行質押了約2649萬華東中船物資的應收賬款作為擔保。
一位四大會計事務所人士向記者表示:“與銀行的信貸關系良好,能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都是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必備條件。”
然而到了2012年11月15日,也就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日,寶洲企業集團并沒有按時補足匯票金額,而持票人(通常是與寶洲企業集團有業務往來的企業)已經將款提走。
也就是說,除了之前所繳的保證金2000萬,寶洲企業集團需要補的差額也約在2000萬(考慮到利息),而民生銀行方面并沒有收到華東中船物資原定應打入民生銀行指定賬戶的“應收賬款”。
年利18%的高額罰息
寶洲企業集團與民生銀行之間的糾紛由此產生。
民生銀行方面認為,“依照之前與寶洲企業集團的合同中規定,民生銀行向寶洲企業集團按日萬分之五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的罰息,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可是,寶洲企業集團相關人士卻并不這么看:“銀行把承兌匯票中幫我們公司墊付的票款轉作逾期貸款,那么就應該參考2003年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罰息利率按貸款利率上浮30%-50%計算。”
以日萬分之五計算,折合成的年化利率高達18%,已經堪比國內信用卡的罰息利率。
據悉,國內銀行對于信用卡欠款到期未償還的部分或者欠款全額也是按照“日萬分之五”計收罰息的,此外銀行還會對信用卡本期最低還款額中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費用。
若按照寶洲企業集團的觀點,由于銀行大多都是以短期貸款為主,目前六個月至一年(含1年)的貸款利率為6%;考慮到銀行貸給企業本身就會上浮一定比例,再加上罰息上浮的30%-50%,所計算出的年化罰息利率至多在10%左右,與民生銀行合同中約定的18%有明顯差距。
但是民生銀行方面同樣拿出了它們所參考的法律:“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91條,上面有明確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兩部規章,存法律爭議
京大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一位律師對此表示:“由于兩方參照可以說的都是部門法規,非法律條款,加之國內部門之間的條款又存在互相沖突的情況,所以應該適用哪種罰息利率,要具體到事件中來分析。”
上述律師還補充道:“一般來說,如果兩方合同中已經清楚載明約定的利率,那么就應該按照合同來。此外,這起事件之前是否有類似的司法案例,也可以用來參考。”
記者在了解后發現,企業和銀行在相類似的銀行承兌匯票糾紛中“互有勝負”。
比如,2007年《墾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東營超越科技創業有限公司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表示:“原告墊付票款從付款日起已經轉作超越科技公司逾期貸款,應該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及原告提供的貸款利率執行表,確定本案貸款的逾期利率為日萬分之四點五。”
而2007年《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龍井支行訴昆明亨利藥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認為“其計息方式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