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日公布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規范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在調整范圍方面,暫行辦法將目前尚未納入監管的、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還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條規定的“類基金”,但不調整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從事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此外,申請登記的機構還須滿足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險控制負責人等條件。 在合格投資者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暫行辦法還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對私募基金募集方式、財產托管、信息提供、從業人員、管理人禁止性行為及內控和風控要求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對違反辦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暫行辦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業基本情況,基本不會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運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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