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幾塊錢未還罰息可能上千元,信用卡“全額罰息”這一條款鬧得沸沸揚揚。但重慶晨報記者了解到,銀監會日前表示,廢止“全額罰息”一事暫無希望。據了解,該爭議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全額還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條件”存在不同理解。
“全額罰息”難廢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信用卡已還款部分屬于已履行的義務,不應當將已還款部分還計入全部款項內計收利息,“全額罰息”則顯失公平,屬于霸王條款。“截至最遲還款日,持卡人未全額還款的,銀行則不再提供免息優惠。對持卡人已償還的透支金額部分,按記賬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按日計收透支利息。對未償還部分的金額,自記賬日起,逐日計收利息和滯納金,直至欠款被足額償還。”該人士補充說。
王先生持多張信用卡,他建議可以用“部分計息”來取代“全額罰息”,但這“需要銀行自行推動落實,目前銀行處于強勢,持卡人并無選擇余地。
利息收入已占近半
記者了解到,銀行不愿取消“全額罰息”原因在于銀行對信用卡利息的依賴。而新修訂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則以“容差容時”的還款機制代替廢止全額罰息。
據了解,“容時”是指銀行向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容差”是賬單額與還款額之差在10元以內,有可能不會被全額罰息,而是滾入下月計息。
據此,雖未取消“全額罰息”,但大部分的非惡意欠款可免于全額罰息。但為何不直接廢止“全額罰息”?有研究稱,主因是信用卡“罰息”已成重要的收入來源,利息收入已占到我國銀行信用卡總收入的40%到50%。
個人信用或現“污點”
全額罰息如何理解呢?銀行人士舉例說:“假如持卡人1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而這一個月只有這一筆消費。如果持卡人1月25日最后還款日到期未能全額還款,就算還了9999元,差1元未還,也要按10000元計息,從消費當天1月1日到還款日1月25日為止,共計24天,得出利息120元。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計息,從1月25日開始到下月賬單日2月5日,共計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后循環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記者發現,不少持卡人都是因未能按時還款,不僅被銀行罰息,信用報告中也出現了“污點”。“每次信用卡還款的高峰期,排隊自不必說,有時ATM機都要等上半天。”市民張女士抱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