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差幾塊錢未還,利息可能上千元,這讓商業銀行信用卡“全額罰息”這一條款飽受詬病。近日,銀監會在給山東律師王新亮的書面回復中表示,爭議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全額還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條件”存在不同理解。
有研究稱,信用卡罰息收入已占到我國銀行信用卡總收入的40%到50%。
一家規模不大的銀行的信用卡部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我們估算過,我行采用全額計息和按未清償部分計息兩種算法的利息差10%,別的銀行差額可能更大。”
“全額罰息”存在不同理解
去年11月5日,王新亮律師以一名信用卡使用者和律師的雙重身份致信銀監會主席尚福林。王新亮認為,信用卡已還款部分屬于已履行的義務,不應當將已還款部分還計入全部款項內計收利息,此行為是一種顯失公平的行為,屬于霸王條款。
據了解,信用卡計息主要是全額計息和按未清償部分計息兩種方式。全額計息也稱“全額罰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
銀監會在給王新亮的回復中稱,“截至最遲還款日,持卡人未全額還款的,銀行則不再提供免息優惠。對持卡人已償還的透支金額部分,按記賬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按日計收透支利息。對未償還部分的金額,自記賬日起,逐日計收利息和滯納金,直至欠款被足額償還。”
王新亮表示:“從去年11月5日至今,我收到全國很多的電話及網友的網上留言,其中90%以上的人表達了支持廢除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的意愿。”
上述銀行信用卡部負責人也對記者表示:“這種計息方式,還款越多,越接近全額的人越不劃算。”
銀監會在回復中并未表示會取消這種計息方式,而是稱,根據現行計息規則,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是有條件的信用卡欠款優惠政策。從來信看,爭議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
“全額還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條件”存在不同理解。
王新亮表示,對于銀監會的回復他不太滿意。他此前曾表示,準備成立信用卡維權聯盟或其他組織起訴銀行,但他在2月17日卻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如現行的制度沒有改變,起訴銀行也沒有用,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銀監會還表示:“因計息規則是信用卡業務合同的核心條款,商業銀行應當事先設有明確且無爭議的約定,并經持卡人簽字確認。商業銀行在設置和執行計息規則時,應充分考慮持卡人權益,維護交易的公平性。”
不同方式利息差約10%
有分析人士認為,銀行不愿取消“全額罰息”原因在于銀行對信用卡利息的依賴。而新修訂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則以“容差容時”的還款機制代替廢止全額罰息。
“容時”是指銀行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容差”是賬單額與還款額之差在10元以內,有可能不會被全額罰息,而是滾入下月計息。
據此,雖未取消
“全額罰息”,但大部分的非惡意欠款可免于全額罰息。但為何不直接廢止“全額罰息”?有研究稱,主因是信用卡“罰息”已經成為我國信用卡業重要的收入來源,利息收入已占到我國銀行信用卡總收入的40%到50%。
前述銀行信用卡部負責人表示:“信用卡透支利息在信用卡收入中的占比各個行的情況有所不同,我行沒那么高,透支利息在信用卡中的占比還不到20%,且各個銀行的統計口徑也不一樣,有的銀行把信用卡取現費用也算在利息里,利息在收入中的占比甚至達到百分之八九十。”
上述負責人表示:“我們估算過,采用全額計息和按未清償部分計息兩種算法,對利息的影響大約是10%。因為我們信用卡的損失率低,要按未清償部分計息,別的銀行的影響肯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