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廣州就《關于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關于進一步規范前置審批用地公開出讓及前期投入補償有關問題的意見(修訂稿)(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商品住宅地塊中,采用“限地價、競配建”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和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房價最高限價為土地起始價145%,同時商品住宅用地及商業用地的出讓均不再設立任何準入門檻。 根據《土地出讓意見》,商品住宅用地及商業用地的出讓均不再設立任何準入門檻,但均將設立配建保障房或是公共停車位的要求,而城市重大標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綜合體、大型旅游項目用地、經營性科研設計用地、營利性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事業用地將設立一定的行業準入門檻。 其中,住宅地塊采取“限地價、競配建保障性住房”、“限地價、競配建拆遷安置房”、“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出讓。“限地價、競配建保障性住房”、“限地價、競配建拆遷安置房”的最高限價按照土地出讓起始價格的145%設定。在商業用地上,將探索采取“限地價、競配建社會公共停車位個數”方式出讓。 《土地出讓意見》要求,在住宅用地及商業用地的起始價格設定原則上,出讓起始價格擬定以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另根據《前置用地出讓意見》要求,前置審批用地公開出讓前,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應與原用地方簽訂前置審批用地處置協議,其中前期投入補償款將按照經營性用地與已拆遷結案但涉及回遷安置補償的地塊兩種類型核算。 對于經營性用地,已征地結案,或者已拆遷結案且沒有回遷安置補償的地塊:土地實際成交價格小于或等于出讓起始價格1.3倍的,按實際成交價格分別以農地50%、利用歷史用地55%、城市房屋拆遷60%的比例,作為前期投入補償金額,其余作為政府土地收益。 土地實際成交價格大于出讓起始價格1.3倍的,以出讓起始價格的1.3倍,按上述比例確定前期投入補償金額,其余作為政府土地收益。 對于已拆遷結案但涉及回遷安置補償的地塊:前期投入補償基數為出讓起始價格與按相應用途基準地價計算的土地純收益之差。出讓成交價格高于出讓起始價格的,按規定比例追加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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