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保覆蓋面不斷擴大、醫保便民措施的更多推出,群眾越來越便捷地享受到醫保服務,同時也對百姓“保命錢”醫保基金的監管帶來了不小的挑戰。一些醫保管理人員及法律工作者表示,現有法律對騙保行為懲罰過輕,騙保違法成本過低已與醫保事業的快速發展嚴重不適應。加大對騙保行為的法律懲處力度,引導全民樹立“人人珍惜保命錢”的思想觀念,是做好醫;鸨O管的重點所在。
騙保手法不斷翻新 危害加大
目前從各地查處的醫保騙保案件來看,騙取醫保基金的手法不斷翻新,已從早期的用醫保卡刷日用消費品的藥店單方行為,向藥店、醫院勾結的藥醫聯手作案發展,其危害性也大大上升。
更令人憂心的是,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在沒有發生任何醫療服務行為的情況下,“空刷”社保卡,赤裸裸地侵蝕醫;。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間,廈門湖里曙光醫院院長以及多名工作人員,通過偽造治療處方箋、空刷套藥等方式頻繁盜刷17名群眾社會保障卡內的個人賬戶及統籌基金,前后共騙取國家醫;52.5萬元。
廈門市行風評議代表、廈門秋生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毅表示,醫;鸬谋O管是個全球性難題,我國也不能例外。在國內目前最突出的問題是老百姓思想認識不到位,對騙取醫;鹦袨榈奈:π院蛧乐匦哉J識不足,還沒有形成人人維護百姓“保命錢”的良好社會氛圍。大量基層群眾自覺或不自覺參與到騙保行為中,導致了“法不責眾”的監管尷尬。
楊毅等廈門市行風評議代表告訴記者,在查案中他們與參與騙保的參保人多有接觸。經過交流發現,不少人將醫;鹨暈椤罢@,即使沒買藥看病也要想方設法將這塊錢拿到手,“不拿白不拿”的思想十分普遍。而很少有參保人意識到這是犯罪,是嚴重危害全民健康保障權利的行為。
在廈門市查處的參與騙取醫;鸬膮⒈H藛T中,不乏公職人員的身影。在一起案件中,就有11名參保人員系公務員或公職人員,涉及了多個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有國稅局、公路局、司法局,甚至還有醫院、街道公共衛生服務中心等衛生系統工作人員。一位參與調查的人士告訴記者,事發后這些人少有主動認識錯誤的,普遍認為自己“運氣不好、倒霉”。公職人員尚有如此認識,農村居民和一般城市居民的觀念可想而知。
廈門市人勞局相關人士表示,當前醫保覆蓋面不斷擴大,給醫保基金的監管帶來新挑戰。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相對于在職職工,其他參保人群沒有個人賬戶,這些人看病買藥有個自付比例,而報銷部分全部從統籌基金的“大鍋”中支出。一些參保群眾滋生了“大鍋飯不撈白不撈”的糊涂認識,自覺或不知不覺配合醫療服務機構,參與騙取、套取醫保基金。
違法成本低 侵害救命錢
一些醫保管理人員和法律界人士表示,騙取醫保行為處罰輕、違法成本低已與醫保事業的發展形勢很不適應。
據了解,目前針對社保資金監管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其中第88條就規定,對于騙取社;鸬摹柏熈钔嘶仳_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記者查閱廈門市近年來查處的多起案例就發現,對騙保行為多以罰款了事,只有近期的東南醫院和曙光醫院兩起案件,才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廈門市查處的湖里區康民門診部,藥品進銷賬不符,累計不合理金額高達342333元,不合理治療費用高達217098。該數目還僅是治療單總金額與刷卡總金額的差額,不含對治療合理性的認定。廈門市人勞局根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關規定做出處罰:對康民門診部處以2萬元罰款;取消其基本醫療服務資格;要求該門診部返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25950元;對該門診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各處1000元罰款。
而對涉入騙保案件的普通參保人,更只能罰款走人,難以形成有效威懾。廈門市對11名涉及騙取醫保的公職人員,最終的處罰是罰款600元到1000元不等,暫;踞t療保險待遇2到4個月不等。
不少受訪人士反映,目前國家法律對“百姓救命錢”醫;鸬谋Wo力度,竟還趕不上對商業保險金的保護力度,這讓人感到難以理解。
目前我國刑法中“保險詐騙罪”針對的是商業保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廈門市社保中心有關人士表示,目前醫保定點服務機構與醫保管理部門之間是合同協議管理關系,因此騙取醫保基金也多以合同詐騙罪來追究。在廈門市東南醫院案件中,騙取醫;疬_496萬元之巨,涉及數千參保人,可謂數額巨大、情節惡劣,但最終也是依涉嫌合同詐騙來追究法律責任,處罰尺度也比保險詐騙罪要輕微。
楊毅說,“騙社會保險的法律處罰居然比騙商業保險的還輕,在醫保參保人越來越多、醫;鹪絹碓烬嫶蟮慕裉,這樣的法律規定很難有效保護好百姓救命錢!
法律規定模糊 定罪入刑難
楊毅表示,作為沿海經濟發達的特區,廈門的醫保工作走在全國前列,醫;鸬谋O管水平也相應較高。但近年來仍出現了不少騙取醫;鸬陌讣,相信其他地方的形勢更不容樂觀。究其原因,法律規定模糊、定罪入刑難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不少人士反映,除了法律處罰輕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騙取醫;鸬姆缸镄袨榈恼J定過于籠統,給基層辦案帶來困惑,讓不少騙保分子逃脫了刑事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睏钜惚硎,到了什么程度要立案,定什么罪、如何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都沒有予以明確,這首先給基層公安部門立案帶來困難。如果像“保險詐騙罪”明確規定詐騙金額達到1萬元就屬“數額較大”,相信醫保詐騙被立案追究刑責的將大大增加,以身試法者將大大減少。而在目前的辦案實踐中,針對醫保騙保行為,公安機關以刑事案件來立案的往往很少,多由社保管理部門罰款了事。
廈門市社保中心相關人士表示,正是由于違法成本低,監管手段有限、處罰偏輕又導致了監管難度大,導致定點醫療機構、藥店與參保人員共同構成了利益鏈條,頻頻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