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政策正密集出臺,本周之內,保監會連發六部保險資金投資運用細則,其中在關注度較高的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這一渠道,細則給予了險企充分的自主權。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新政在險資合理資產配置上意義較大,對投資收益的提高形成明顯利好。
六項政策出臺拓寬險資投資渠道
本周之內,保監會連續發布了《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加上保監會于今年7月發布的有關債券、委托投資、股權和不動產、資產配置等4項保險資金投資新政,至此,為保險資金“松綁”的13項新規已經出臺了10項。
分析人士指出,新政放寬了險資投資渠道和投資比例,增加了險企的投資空間,將大幅提升保險資本的投資能力。
這一預期,正是基于保險資金長期以來在投資領域的尷尬處境。受制于投資渠道限制,國內保險資金超過80%以上投資于債券和定期存款,兩年來的“股債雙殺”行情使險資投資收益大幅跳水,上市四大險企新華保險、中國平安、中國人壽、中國太保2011年的平均總投資收益率3.75%,若以4%的資金成本線為投資收益基準計算,虧損嚴重。
因此,投資渠道拓寬對于險企合理資產配置意義較大。新政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券商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和股指期貨,允許保險公司參與金融衍生品進行套期保值將對投資收益的提高形成明顯利好。不僅如此,多元化的投資渠道也有利于險企更加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指出,新政的目標不僅僅是提高保險資金的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加強風險管控能力。對于保險業來說,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提高風險管控能力。險資投資渠道的擴容有利于保險公司更好地控制投資風險,爭取更多有價值的投資,尤其是目前很多壽險公司都需要確保長期投資的穩定性,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參與到更多的價值投資中去,為保險市場提供有效的經濟保障。
入市衍生品利于險資抵御短期風險
此次放開的投資渠道中,除了期待度較高的金融產品、基礎設施債券和境外投資等領域,金融衍生品和股指期貨因終被險資涉足一時成為最受市場關注的熱點。
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目前僅有的金融期貨,股指期貨自2010年4月上市以來交易平穩,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如券商、基金、信托公司均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然而,對風險管理要求極高的保險資金一直缺席。由于缺乏風險對沖工具,持有大量股票的保險資金不得不頻繁調倉,以應對股市波動風險,在這種非正規的對沖機制下,不僅風險規避效果較差,并且交易成本也較高。“股市依賴癥”與保險資金在股票投資中缺乏對沖機制有直接關系。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表示,保險資金在股指期貨上市兩年半之后終于“入門”,可謂眾望所歸:“保險資金的投資期限較長、贖回壓力較小,運用好股指期貨這一風險管理工具,有助于保險資金抵御短期市場風險。”
大同證券投資顧問付永翀認為,對于整個股票市場而言,險資入市期指可以有效地減弱股指波動帶來的險資被動減倉和由此對股市產生的負面影響,從而平抑股指的大幅波動,因此新政對于股市的穩定運行也會產生一定作用。
新政引導險企建立風險對沖機制
險資將會為股指期貨帶來多大的資金量?保監會23日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保險業總資產為6.9萬億,其中投資總額為4.18萬億。按照目前股票、基金等權益類投資占比在10%~12%推算,保險資金目前在股市中的投資可能超過400億元。按照保監會對其的對沖限制,日后流入股指期貨市場的資金應該不下百億。
但在新規中,保監會明確,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僅限于對沖或規避風險,不得用于投機目的”,其中對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頭寸的規定,更彰顯了引導保險資金建立風險對沖機制的本意。
根據規定,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保險機構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規定的投資比例上限(即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股指期貨合計投資比例不超過20%)。
但中信證券近期一份研報認為,總體而言,保監會對于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的頭寸放得非常開,對于持有賣出期貨的對沖比例上限規定為100%,即理論上可以完全對沖,這相比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公募基金20%的對沖上限而言,放得更開,同時,對于持有買入股指期貨的上限并未做具體限制。
保證金方面,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結算后,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及政策性銀行債券,有效防范強制平倉風險。
對此中信證券分析師潘洪文認為,從保監會對交易保證金的規定來看,監管層對保險公司持有的保證金較為謹慎,以防止保險公司過度放大杠桿。根據中金所最新規定,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12%,因此保險公司需持有的保證金為24%,即理論上約4倍的杠桿上限。該規定較為合理,可以防止過度放大杠桿帶來的風險。
盡管新政給予了險企充分的投資自主權,但市場普遍估計,保險公司初期不會用大量的資金來做股指期貨,“可能有個別公司會嘗試性地做一點,而且保險公司來做的話,可能更多的是委托給第三方來嘗試一下。”一位保險業人士表示。
對此,國金期貨總裁助理江明德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預計,政策放開初期,保險資金機構參與的積極性不會太高,國內證券市場的低迷狀態將影響到險資參與對沖的動力,“如果目前大盤處于高位,險資有避險需求,則險企就可能迅速參與到交易中來;但目前市場始終在底部徘徊,這將大大減弱險資參與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