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如何保障安全,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今年上半年,佛山禪城區法院宣判了一宗銀行卡被盜的案件,整個案件以受害人依法獲得全賠終結。
該案曾經的主審法官認為,市民一旦將錢存入銀行,市民的身份就由就失去對所存金錢之物的支配權,轉變成對銀行享有債權,由此判決銀行全賠。
銀行卡被盜21萬
第三次開庭獲得全賠
2010年10月12日,住在佛山禪城區的陸先生在佛山某銀行支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往卡內存進279824.23元。辦卡第二天晚上21時30分左右,原告陸先生在被告(該銀行)柜員機取款2000元。然而令陸先生萬般不解的是,就在取錢后的第二天11時30分左右,銀行通知原告銀行卡賬號內只剩余額43917.23元。隨后陸先生向警方報案,經查實,陸先生的銀行卡先后被提取現金17筆共138000元,手續費27元,消費兩筆共77880元,總計215907元。
陸先生認為,自己將錢存入銀行,便與銀行存在儲蓄合同關系。對他而言,有隨時兌換存款和利息的權力,而銀行也理應負起相應的義務。出于維護自身權益考慮,陸先生將某銀行告上法庭,希望銀行方面歸還其損失的全部財產,同時支付相應存款利息。該案一開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0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但由于案情復雜,該案轉為普通程序。在2011年4月13日進行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隨后,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須以該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于2011年4月18日中止審理。輾轉一年多時間,后于2012年4月28日恢復審理并進行了第三次公開開庭審理,最終以受害人獲得全賠終結了審理。
柜員機被裝讀卡器
盜取銀行卡信息
記者從禪城區法院了解到,陸先生本人從來沒有泄露過自己的銀行卡信息,那逾21萬元的存款又是如何不翼而飛的呢?對此,法院方面透露,2010年10月13日晚上20時多,為了盜取銀行客戶銀行卡信息(包括密碼),王某、郭某、曾某伙同周某竄至佛山市禪城區某銀行支行營業部,在柜員機插卡口安裝讀卡器,在柜員機頂部和密碼輸入處檔板右內側各安裝一個攝像頭,隨后退出現場。
安裝盜卡設備之后,陸續有不少群眾前來取款。其中陸先生于當晚21時多,在該柜員機上用銀行卡取款2000元。陸先生在取款過程中十分小心,在用右手輸入密碼的同時還特地用左手遮掩。陸先生剛取錢走了之后,王某等人立即進入,從柜員機上取回讀卡器和攝像頭,并盜得陸某等人的銀行卡信息。后復制銀行卡且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盜得陸先生銀行卡里的存款215907元。
陸先生在得知其銀行卡存款出現異常時立即報案,公安機關破案,王某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公安機關查明,該銀行在該柜員機上安裝了攝像頭,平時也有專門的人員進行巡查,但并沒有設立監控室。
法院觀點
觀點1:存錢后支配權轉為債權
曾經擔任該案主審的法官汪占毛認為,涉案金錢極其特殊,具有種類性和替代性。他認為,當受害人陸先生將錢存入銀行時,陸先生的存款也就與銀行其他存款發生混同,已不能區分。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陸先生也就失去對所存金錢之物的支配權,從而轉變成對銀行享有債權,存折或銀行卡就是債權憑證。陸先生的存款所有權轉歸為銀行所有,銀行可支配該金錢,支付、放貸等處理均無需征求存款人意見。因此陸先生與銀行形成了儲蓄合同的債權關系,而非物權關系。
因此,銀行方面有隨時向陸先生支付存款或銀行卡記載存款的義務。除非銀行本身能證明存款者已取款或委托他人取款或構成表見代理取款(表見代理指的是,基于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然而案件中,陸先生所損失的21萬余元并非自己親自所取,也不是委托他人獲取。
觀點2:被盜卡并非存款人過失
法院認為,該案件中受害人所損失的215907元,并非自己利用真卡所取款、轉賬或消費,而是罪犯利用假卡即克隆卡所為,不能視為原告所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按照當事人持有的銀行卡章程顯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規定,其規定的前提是持真實的銀行卡進行交易,而案件中215907元是用假卡所為,因此整個交易不能算是持卡人所為。因此法院方面認為,銀行應該根據儲蓄合同規定應隨時向原告支付上述存款,被告拒不給付,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本息的違約責任。
觀點3:未能識別假卡 銀行有責
記者了解到,在整個案件中,法院方面認為,主體的最終責任人是信用卡的詐騙犯。因此銀行和陸先生本人只是一種合同糾紛問題,不存在共同被告的問題。
法院意見認為,該案中的某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對金融具有高度的注意、保障義務。而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事先安裝盜卡設備的方式盜取陸先生的存款。首先銀行方面沒有及時通過錄像信息發現問題,其次銀行由于技術設備存在缺陷沒有識別假卡,讓犯罪分子輕易取得成功。依據這些細節,法院認為銀行方面的過錯顯而易見。加之受害人陸先生在取款時表現得極為小心,沒有不妥之處,因此不承擔責任。
專家看法
2009年最高法院早有類似判例
佛山市禪城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佛山市禪城區法制辦公室局務委員、副主任王學堂對該案的判決結果表示贊同。王學堂告訴記者,我國雖然是一個非判例國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早在2009年就有刊登類似由銀行全賠的案例。這些案例均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不僅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同時也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從學理上說,這些案例相當于中國的“判例”。
在2009年這宗由銀行全賠的案例中,最高法院就認為,犯罪分子利用商業銀行對其自助柜員機管理、維護上的疏漏,竊取儲戶借記卡的卡號、信息及密碼,復制假的借記卡,將儲戶借記卡賬戶內的錢款支取、消費,應當認定商業銀行沒有為在其自助柜員機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境,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