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理財產品和銀行平臺,簡單實用的方法是看簽署合同的落款。按照慣例,合同中甲方一般代表投資者,銀行理財產品中,乙方是銀行,若牽涉第三方,要仔細辨別銀行所處的位置和承擔的責任。
青島的王女士近日卷入輿論的漩渦,原因是其用于投資的180萬元縮水至1萬元,一怒之下王女士將投資所在銀行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審理當中。
王女士是原深圳發展銀行青島分行南京路支行客戶,2011年4月,她在該行理財經理建議下,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并與銀行簽訂《深圳發展銀行有限公司貴金屬交易交收代理協議書》之后,拿出180萬元購買了一份名為聚金寶的產品。隨后,王女士很快獲得收益,180萬元本金為她賺取了90余萬元收益,但好景不長。進入9月份,金價暴跌,王女士的賬戶僅余1萬。
昨日,證券時報記者聯系到王女士,她表示已向法院提出訴訟,不過目前并沒有收到法院排期審理的通知。她表示,在簽訂合約時,銀行理財經理稱這款產品每年收益為10%,即使出現虧損,仍保證支付不低于每年5%的收益,而180萬元縮水至1萬元的現實讓她難以接受。
而對此,銀行方面也作出回應,已更名為平安銀行的深發展表示,該客戶辦理的是黃金T+D業務,并非銀行理財業務,銀行作為第三方僅為客戶提供交易平臺。
前者稱是每年保本5%的理財產品,后者表示是交易平臺,王女士和銀行各執一詞,孰是孰非還需等待法院判決,但留給投資者更多警示。理財產品是銀行為投資者提供綜合理財服務,但銀行的平臺服務卻截然不同,兩者具有顯著區別。
理財師姜龍軍認為,在平臺業務中,銀行只是為此業務的資金賬戶進行托管,并提供交易平臺,并不直接操作賬戶資金,也不承擔賬戶交易所產生的任何風險,以黃金T+D為例,其是上海黃金交易所提供的,供投資者買賣黃金的平臺。而銀行作為交易所的會員,為投資者買賣進行服務,好比股民在不同的證券公司開戶,但都是在滬深兩市進行交易。
那應如何區分理財產品和銀行平臺?姜龍軍認為,有一個簡單而實用的方法,即看簽署合同的落款。“按照慣例,在合同中甲方一般代表投資者,在銀行理財產品中,乙方是銀行,若牽涉進入第三方,則要仔細辨別銀行所處的位置和承擔的責任。比如在開設股票投資賬戶中,簽署方有投資者、證券公司和銀行,銀行承擔的是監管資金安全的責任。”
事實上,與王女士一樣,除王女士外,還有4人在理財經理的建議下進行了黃金投資,而這4人都與一家名為北京恒紫金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的機構簽訂了代理理財協議,正是典型的第三方。
深圳一國有商業銀行理財師表示,王女士的180萬元在較短時間內縮水到1萬元,跌幅超過99%,而同期黃金跌幅不到20%,原因就在于黃金T+D實行保證金交易,當投資者倉位較高而黃金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存在爆倉的風險,這是在股票投資和銀行理財產品都不會出現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