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銀行卡都在海口,卻在廣西被人取走了卡里的現金。近日,一位海口市民打贏了和銀行的官司。
儲戶:別人用偽卡異地取款
趙山是一位普通市民,在海口經營一家超市。2007年11月,他到海口一家銀行紅城湖支行(以下簡稱紅城湖支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開通了短信服務功能。
2010年12月14日早7點,趙山起床后發現收到多條短信,內容竟是銀行卡在廣西取款。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馬上撥打銀行客服電話查詢,最終確認自己的存款的確在廣西被人取走了,取款時間為當天凌晨2時至3時,取款地點為廣西貴港市橋圩郵電支局郵政儲蓄點的ATM機,分8筆共取走了1.4萬余元。
密碼從未告訴別人,卡也在我身上,怎么會在廣西被取款了呢?趙山立即報警,并向警方出示了身上的銀行卡,但此案一直沒有破案。趙山多次找開戶的紅城湖支行理論,每次都惹一肚子氣,銀行找出各種理由回避責任。最終,趙山將銀行告上了法院。他認為是銀行管理存在漏洞,導致犯罪分子利用漏洞復制假卡取走了存款,銀行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銀行:儲戶自己擔責
趙山要求銀行擔責的說法,遭到銀行反駁。銀行稱,在辦卡時已經發給他相關辦卡章程,里面明確約定: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本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密碼,因密碼泄露或卡片保密不當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從這個約定看,銀行沒有任何責任。
此外,銀行還提出,趙山說別人拿假卡異地取款也需要證據證明,公安機關至今仍然沒有破案,到底是誰取的款,是通過什么方法取得銀行卡的資料等一系列問題,都沒有結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犯罪分子使用假卡取款。同時,由于銀行卡在趙山手上,密碼由他設置,他本人負有直接的管理責任,所以他應當承擔證明偽卡存在的舉證責任。
法院: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一審判決支持了趙山的主張,銀行上訴至海口市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商業銀行作為儲蓄機構,有義務保護儲戶存款的安全。本案中,由于商業銀行推出的ATM機識別技術存在缺陷,以致向持偽卡的案外人付款,不能視為與儲戶成就的交易。“凡是通過交易密碼發生的一切交易,均應視為持卡人親自所為,銀行不應承擔責任”這一抗辯理由有違公平原則,不能成立。
而且,在趙山否認本人取款的情況下,應由銀行提供證據證明他取走了該款項或對存款的被盜存在過錯。銀行稱因趙山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導致損失,也沒有證據加以證明。而趙山通過POS機查詢和報警的時間與異地取款的時間,可證明在廣西取款的并非本人,再者,廣西貴港市橋圩郵電支局郵政儲蓄點監控錄像顯示,也非趙山本人取款。銀行卡也不是他所持有的銀行卡。所以應為他人異地用偽卡取款。
近日,海口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由銀行賠償趙山1.4萬余元存款及利息的判決。
法官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貴港郵政儲蓄點取款是否使用偽卡。根據查明的事實,趙山得知卡內資金于當日3時前后取走后,于7時整在POS機上進行查詢,并于7時30分報案,其間僅隔4個小時左右,按常理推斷,取款人不可能在4小時內從廣西貴港市回到海口市刷卡操作,所以在銀行沒有提出相反證據證明取款人使用的是真卡的情況下,法院采信趙山關于在貴港郵政儲蓄點取款使用的是偽卡的陳述。
從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來說,銀行推出自助取款機方便了群眾,但也為銀行增加了更多的盈利空間,是受益一方。銀行本應盡安全保障的義務,在過錯推定上,儲戶證明了卡和密碼未丟失,銀行辯稱儲戶自己泄露密碼或委托他人取款,應該加以舉證。
法官提醒,一旦發生銀行卡異地取款現象,儲戶應該馬上向銀行申請凍結賬戶,并對存款全額和賬目憑證取證保存,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保全視頻資料。銀行也應該意識到,銀行卡盜刷案的頻繁發生,說明銀行卡的磁條容易復制,識別系統也不夠先進,應及時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