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0日晚上,在長沙工作的章女士正在家中休息,九點零三分,手機突然連續收到中國建設銀行發送的存款被支取的短信。銀行卡一直在身上,錢怎么會無緣無故的被支取了呢?章女士趕緊到位于長沙火車站售票處旁中國光大銀行的ATM上用隨身攜帶的儲蓄卡查詢該卡余額。通過查詢,儲蓄卡顯示余額80.59元,已被人分六次在江西省被取走14100元,扣除手續費141元。為挽回損失,章女士在與開戶行多次協商無果后,向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提起訴訟。
案情回顧
銀行卡明明一直沒有離過身,但里面的存款卻被人在外地取走了。2012年7月12日,本報曾以“卡不離身存款卻被盜儲戶起訴銀行”為題,進行了報道。
2012年8月15日,芙蓉區法院作出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章女士不能證明存款被他人領取是因卡被犯罪嫌疑人復制造成的,也不能證明被告建設銀行解放東路支行存在違反儲蓄合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事實,故被告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事后,章女士表示,判決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個質疑:銀行卡何時、何地以及是如何被犯罪嫌疑人復制的。章女士認為這個舉證責任在于公安機關,并且己方提供的證據已經充分表明有復制卡的存在。
“我們曾在法庭上提出,當我銀行卡被盜刷時,我立即到火車站附近的光大銀行的提款機進行操作,只要查查這臺提款機的流水就能證明我拿的是真卡了!闭屡空f。
章女士的代理律師羅杰稱,法院在判決過程中并未對他們的這項舉證足夠重視!胺ㄔ号袥Q忽略了我們提出的關于銀行卡真假的證明!
從法院判決書上來看,章女士能自證的,只是取款者不是她本人。法院判決書表示,長沙距離案發地車程遠超過一小時。而公安機關記錄也顯示,最后一筆交易發生一小時內,章女士已經持銀行卡到長沙的公安機關報案了,但所持銀行卡未登記卡號,無法證明是否是涉案銀行卡。
銀行在法庭上辯護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質疑客戶自己泄露了密碼。這也成為法院歸責的一個重要依據,也是另一個很難自證的質疑。
在章女士的案子中,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標的都是通過使用銀行卡在ATM機上進行交易的,ATM機的使用受個人密碼控制,密碼和銀行卡是取款的必備條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則無法在ATM機上完成取款交易。而根據銀行卡的相關管理規定,持卡人必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銀行卡及密碼,凡通過使用銀行發放的銀行卡且與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客戶本人操作的合法交易,其損失由開卡人自己承擔。
章女士的代理律師羅杰說:“客戶要自證自己沒有盜刷,難度太大了!
章女士則表示不會放棄向銀行追責,日前章女士已經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申請。
銀行卡明明一直沒有離過身,但里面的存款卻被人在外地取走了。這樣的離奇事情發生在長沙的章女士身上。在與銀行協商無果后,近日,章女士將中國建設銀行長沙解放東路支行告上法庭,以銀行沒盡到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為由,要求銀行賠償自己的損失。
卡不離身卻被盜刷
今年4月20日晚,在長沙工作的章女士正在家中休息,21時03分,她的手機突然連續收到中國建設銀行發送的存款被支取短信。銀行卡一直在身上,錢怎么會無緣無故被取了呢?章女士趕緊到位于長沙火車站售票處旁的ATM機上查詢自己的建行卡上余額,發現僅剩下80.59元,1.4萬余元不翼而飛。章女士這下慌了,第二天一大早趕緊去銀行查詢,發現有14100元分6次在江西被人取走,另外有141元手續費被銀行扣除。
章女士立刻向警方報案,但因為線索不多,案件一直沒被偵破。難道自己的血汗錢就白白被人取走了?章女士開始質疑,難道在這起事件中銀行沒有責任?隨后,章女士多次前往中國建設銀行長沙解放東路支行協商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后,為給自己討個說法,日前,章女士向長沙市芙蓉區法院提交了訴訟,要求該行賠償存款14100元及損失900元,共計1.5萬元。
爭議一 銀行卡的真偽
章女士認為,她當天沒有離開長沙,單位領導及同事都能作證,而且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在收到取款短信后,她立即到ATM機上進行了查詢,既然自己所持的銀行卡為銀行發行的正式卡,另外一張必然是假卡。
銀行方面認為,在江西取款的銀行卡,密碼順利通過了驗證,根據合同約定,銀行保證客戶的取款自由,已按相應人的信息和密碼支付了存款,其義務已履行完畢。另外,章女士也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有克隆卡存在。
建設銀行長沙華興支行(解放東路支行是其下屬網點)法規部相關人士表示,“章女士本人就是江西人,卡是在她從江西回長沙后被刷的,也可能是她把卡給了別人呢?”
章女士的代理律師羅杰認為,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因此銀行必須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包括ATM。此外銀行應該具有能夠識別偽卡的系統。
爭議二 密碼的保管責任
本案另外一個爭議焦點則在于用戶密碼的保管責任。章女士說,銀行卡是在她一直帶在身上、密碼也只有她一人知道的情況下被盜刷的,她認為銀行對用戶的密碼保護存在安全缺陷。
銀行方面則認為,即使銀行卡遺失,他人也無法從銀行卡上獲取儲戶的任何密碼。且己方已履行了密碼保密告知義務,在“開戶客戶須知”上也明確約定,因密碼泄露造成的風險責任,應由儲戶自行承擔。
建設銀行長沙華興支行的上述相關人士表示,他們在調取了部分章女士在銀行取款時的監控錄像,發現她在取款時并不注意保護自己的密碼,輸入密碼的時候也未遮擋。所以銀行認為密碼泄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章女士保管不當造成的。
章女士的代理律師羅杰稱,按當前法律規定,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當儲戶存款受到損失時,一般會主動告銀行,這就要求儲戶來舉證,但儲戶與銀行相比,明顯處于弱勢,很難舉證證明密碼不是自己主動泄露出去的。
盜刷案件各地判決不一
2012年7月3日,此案在長沙市芙蓉區法院開庭,當庭并未作出判決。記者通過查詢外地案例了解到,各地關于銀行卡被盜刷一案判決不一。2007年9月,浙江商人毛某的27萬多元存款莫名“蒸發”,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嚴重疏漏,最終判決銀行賠償毛某的所有經濟損失。2010年1月,廣州的王某8萬多元存款被盜取,法院認為,王某未能妥善保管作為取款依據的儲蓄存折賬戶信息及交易密碼、對自身賬戶存款安全不積極采取保護措施,是誘發并造成其存款被冒領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法院判定王某對被冒領的存款自負70%的損失,銀行承擔30%的責任。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儲戶的資金在銀行儲蓄后被他人提取,依據雙方建立的儲蓄保管合同關系來評判,若儲戶不存在重大的過錯責任,那么銀行應當承擔保管不當的違約賠償責任。
此外,李健強調,依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儲戶只需要證明自己的儲蓄資金出現了非正常取款程序外的減少,是否存在重大過錯不應當由儲戶來自證清白,而應當是由銀行來主張,并據此免責。若銀行舉證不利,則應承擔違約行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