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下發的通知中明確,主承銷商可推薦不多于20名機構投資者、10名個人投資者成為推薦類詢價對象。 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下發《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備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做出明確規定。這意味著個人投資者參與新股詢價將正式啟動。此前因缺少具體規定,個人投資者尚未參與新股詢價。 通知明確,主承銷商可推薦不多于20名機構投資者、10名個人投資者成為推薦類詢價對象;承銷項目的發行數量超過4億股的,可推薦不多于40名機構投資者成為推薦類詢價對象。每個詢價對象應指定1個配售對象,每個配售對象應指定深圳、上海各1個證券賬戶和1個資金賬戶,詢價對象為個人投資者的,其銀行資金賬戶應為本人自有銀行資金賬戶。 該通知還明確,主承銷商應當設定明確的推薦類詢價對象條件,建立審核決策機制、日常培訓管理機制和定期復核制度。確保詢價對象的篩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內部規則和程序,主承銷商還應針對個人投資者的推薦工作建立專項合規管理制度,避免由各類關聯關系所引發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發行業務的獨立性。 該通知要求,主承銷商篩選機構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冊資本、資產管理規模、專業技能、投資經驗、市場影響力、合規風控水平、信用記錄等方面的要求。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應優先考慮投資經驗豐富、研究能力較強、資質過硬且具有長期持股投資偏好,尤其是與發行人存在長期戰略合作關系的機構投資者。 而對于個人投資者的條件,通知規定,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資金規模、專業技能、投資經驗、信用記錄、抗風險能力等方面要求。被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應具有5年以上投資經驗、無違法違規記錄,投資資金是自有資金,主承銷商對其投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有關券商人士對記者表示,個人投資者參與新股詢價,有利于在新股定價過程中引入大眾投資者的需求,而且在此基礎之上有望推進券商未來的自主化新股配售工作,券商有望因此建立核心客戶群。但記者在對多家券商采訪中獲悉,此前大部分券商尚未制定對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的細則和流程,原因是個人投資者詢價文件沒有正式出臺,隨著此次證券業協會的正式規定出臺,各家券商將迅速制定有關細則并實質開展個人投資者詢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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