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式基金的設立正式“開閘”。
記者從業內獲悉,證監會日前向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銀行下發通知(下稱“通知”),將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簡化程序、優先審核;除行業ETF外,基金公司通過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申請募集的基金原則上不超過1只。
本月20日,證監會公布《關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其中第十二條修改即為發起式基金的推出預留空間。
根據通知,監管部門在現有的境內基金、創新產品、QDII基金等三個通道外,增設了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并簡化審核程序,對此類基金進行優先審核。目前階段,基金公司通過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申請募集的基金原則上不超過1只,行業ETF產品除外。
按照規定,基金公司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時,使用發起資金認購新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且認購份額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發起資金的來源包括基金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管人員或具有基金經理資格的人員;鸸撅L險準備金不允許認購發起式基金。
同時,為鼓勵基金公司主動與持有人綁定利益,發起式基金降低募集成立的門檻,募集規模不少于5000萬元、募集人數不少于200人,即可辦理發起式基金合同生效備案程序。
作為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條款的補充,通知還強化發起式基金的退出機制,明確發起式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資產規模低于2億元,基金合同將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為了保證份額鎖定,監管部門在與通知配發的說明里要求,發起資金的提供方要出具承諾函,承諾購買的份額和鎖定期限。高管或者基金經理在鎖定期內離職,也不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蹦郴鸸矩撠熑送嘎。
業內專家稱,增設發起式基金有利于強化基金的內在約束機制,促進基金公司股東、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管理層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以更好體現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并促進基金投資行為長期化。而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則表明了監管部門進一步放松對基金產品通道管制的態度,客觀上也可以降低這類基金的募集成本。
另外,通知還明確發起式基金須嚴格履行公平交易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并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以及基金季報、中報、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分別披露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以及變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