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控規范對公司來說無非是根據上市要求,寫寫內控規范手冊而已,企業上市前后的管理似乎并沒有什么變化。不知道公司做這樣的內控建設到底價值何在?”一位江蘇上市公司的老總這樣問,而事實上,抱有類似困惑的公司不在少數。 2012年,中國企業內控體系建設已經覆蓋至主板上市公司,未來,這一規范還將覆蓋全部的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對于上述疑問,內控管理專家、北京普信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汪健豪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時指出,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有效的企業內控建設投入是一種高附加值的投資活動,可以較大地提升上市公司的企業價值。 “企業上市前后的管理其實是有著本質變化的。”汪健豪告訴記者,“通常來說,公司股本結構決定治理結構,決定管理結構。在沒有上市之前,企業是依靠自有資金在運作,而一旦上市,從資本市場引入資金,企業股本結構就發生了變化,于是相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就隨之發生變化,最終導致企業管理也發生相應的變化。就像法制建設方面從立法意圖到司法實踐中間有一個過程一樣,從內控規范的提出到內控建設效果的顯現同樣也需要一個過程,只是剛開展內控建設活動的公司目前還沒有感受到這一變化過程。” 汪健豪指出,實施企業內控規范體系,對上市公司而言,不僅是一種法定要求,更是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機制、防范風險、改進經營管理水平、提高運作透明度和公司質量、保護公司管理層及其利益的內在需求。 對于國內上市公司而言,《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是一部中國特色的《薩班斯法案》,而在汪健豪看來,這部基本規范對于國內企業而言更是一部超越了《薩班斯法案》的全面基本管理規范。“內控基本規范生效的范圍包括上市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證券機構、國有資產公司。這些企業的特點是:上市公司用著股民的錢、銀行用著儲戶的錢、保險公司用著投保人的錢、證券公司用著委托人的錢、國企用著國家的錢。簡單地說,這些企業的‘老板’均涉及公眾資產,或者說都在用他人的錢在經營企業。內控基本規范正是滿足了不同利益相關主體對內部控制的需求。” 許多國家和地區對公眾公司內部控制都有相關的規定和要求。汪健豪介紹說,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是在充分借鑒國際上先進經驗和做法的同時,更多地適應了我國國情,尤其是充分考慮了我國目前法律法規體系、公司治理結構、企業管理體制、風險管控實務等具體情況,提出了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等,且不局限于對上市企業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更多突出全面內部控制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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