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科苑集團(現更名為中弘股份)、ST東盛、ST滬科、南京中北等4家上市公司民事索賠案已經進入最后兩個月倒計時。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提醒投資者,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應及時維權。“近年順利結案的中捷股份、華盛達等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中,均存在股民獲知他人獲賠后才聯系到我們。不過,由于訴訟時效屆滿,提起訴訟已無任何意義。”許峰律師告訴記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投資者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值得一提的是,投資者應從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公告之后的兩年內,向有關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過期作廢”,失去索賠機會。
科苑集團:訴訟時效截至4月30日
2010年4月30日,科苑集團發布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稱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首先,自發行上市開始,未按規定披露大量證券投資;其次,2000年至2003年間,將未回收的證券投資資金虛構為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第三,2000年至2003年間,未按規定披露4億多銀行借款;第四,2000年至2003年間,將未入賬借款利息虛構為在建工程;第五,2004年間,未按照規定披露累計5700萬元重大擔保。2005年4月29日,科苑集團公布《關于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其相關重大財務會計差錯作出更正。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在2000年6月16日至2005年4月29日之間買入科苑集團股票,在2005年4月29日后賣出股票造成損失,或者在2005年4月29日后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此次索賠。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第一時間發布訴訟情況說明公告,并特別注明:根據公司審慎估計,即便公司敗訴,最終賠償金額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也不會構成重大影響。“此前已有多位投資者委托律師起訴到法院,獲得了不同程度的賠償。后續投資者如在訴訟時效屆滿前提起訴訟,獲賠可能性較大。”許峰律師稱。
南京中北:訴訟時效截至4月8日
2010年4月8日,南京中北發布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因2003年、2004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對公司本身及時任董事、高管等部分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銀行借款披露虛假、應付票據披露虛假、關聯方占用披露虛假、對關聯方擔保披露虛假等。
許峰律師稱,根據司法解釋,在2004年3月18日至2006年5月19日之間買入南京中北股票,在2006年5月19日之后賣出股票而造成損失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提出賠償。
ST滬科:訴訟時效截至4月23日
2010年4月23日,ST滬科發布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查明公司違法事實主要有:首先,2004年年報未披露重大銀行借款與應付票據事項;其次,2005年年報未披露重大銀行借款與應付票據事項;第三,未按規定披露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提供擔保、公司銀行存款被銀行劃扣、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關聯方占用事項等。
根據司法解釋,在2004年3月2日之后、2006年4月25日之前買入ST滬科股票,或在2006年4月25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此次訴訟。許峰律師稱,“鑒于前期已有多位ST滬科投資者獲得賠償,后續投資者提起訴訟獲賠的可能性較大。”
ST東盛:訴訟時效截至5月8日
2010年5月8日,ST東盛發布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證監會查明,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2003年至2008年4月沒有對公司向東盛集團及東盛藥業提供資金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02年至2006年沒有對相關對外擔保事項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2002年到2005年年度報告、2002年到2006年中期報告相應未披露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銀行借款、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事項以及向東盛集團、東盛藥業提供資金事項。
根據司法解釋,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之間買入ST東盛股票,且在2006年10月31日后因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造成損失的投資者,或者在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5月9日之間買入ST東盛,且在2008年5月9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公司股票而造成損失的投資者,目前仍可向ST東盛等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不要求必須賣出股票)。許峰律師稱,“目前已有數十位投資者提起訴訟,部分案件已經開過庭。”
一般來說,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在投資者索賠法律實務中,該類案件亦多以和解形式結案,投資者多數獲得了比較滿意的賠償。從目前進展來看,上述四個案件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獲得和解賠償的可能性較大,建議符合上述買賣條件的投資者與律師聯系,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