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三年之后,《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朝正式推出又近了一步。日前,一位接近修法小組的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透露,《基金法》草案已經初步起草完畢,并上交至全國人大,目前在以人大常委會的名義征求國務院意見。
該人士表示,按照程序,在國務院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基金法》還需要再經過兩次人大常委會開會審議。如果上述過程中,均沒有重大爭議,則年內出臺的可能性較大。不過,該預測是建立在國務院、兩次人大常委會都及時回饋,且沒有異議的情況下。
此次《基金法》的修訂工作已持續了三年,2011年初曾下發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見。在此期間,學界和業界對一些內容存在較大爭議。而隨著草案的正式完成,這些爭議也已有了初步結論。
其中,可以確定的是,此次《基金法》新增的最主要內容包括: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確定了基金的成立形式,以及就服務基金的機構行為做了規定。此外,與舊版相比,《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的運作有一些新的要求。
較去年下發的征求意見稿,目前上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金法》整體思路并未發生改變,譬如,不修改名稱,將通過擴展“證券”的定義來實現將私募股票型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私募期貨投資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信托發行的理財產品等多種投資品種納入了監管。此外,對私募基金進行適度監管的管理思路不變,管理方式依舊以對產品備案這一思路為主。
此外,隨著行業的發展,在征求國務院意見的版本中有一些新的內容。譬如,有一個專門的章節對基金的服務機構的行為進行了規定。這些服務機構除了包括傳統的銀行、券商等銷售機構外,還包括如諾亞財富這樣的第三方銷售公司等。這是隨著基金業的發展出現的新情況。
該人士認為,《基金法》修訂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在對基金成立形式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基金的成立形式包括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
事實上,目前很多的陽光私募也采取了合伙型,但現在的合伙一般是指合伙制企業,需要去工商局注冊,在稅收方面按照企業的標準來征稅。多位陽光私募人士對記者反映,這種情況有其不方便之處:這種形式是將募集來的資金作為一個公司,出資人均為合伙人,但由于基金均存在申購和贖回的情況,一旦出現申購贖回,公司將不得不隨之變更工商資料,增加了很多環節上的工作。
但《基金法》中的合伙型基金則是指這部分的資金財產為合伙制,并非公司,因此不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申贖時也無須變更。在稅收方面也有所規定,只適用《基金法》,不再適用《公司法》,這將大大減少基金的運作成本。理論上說合伙制基金財產沒有稅收,但作為公司身份的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繳納營業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等。
此外,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的一些條款予以了放松,對基金經理的激勵問題作了討論,并且包含了公司基金是否可以采取合伙制,實施股權激勵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