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購房者與賣房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需注意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案例】
2011年初,已辦理了移民手續的老張準備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出賣,老張找到房屋中介公司,希望能盡快幫助聯系買家。因為老張的簽證將于8月30日到期,故老張要求買方能在此之前付清房款。中介公司很快聯系好買家,并信誓旦旦地向老張保證,一定能讓老張在8月30日之前收回全部房款。于是,老張很快與買主簽訂合同并協助其辦理了過戶手續。
可眼見著已到9月中旬,由于買方的貸款手續還在辦理,老張仍未收到房款,而簽證也已過期,焦急無奈的老張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希望能討個說法。可法庭上中介公司的態度卻來了個180度的大轉彎,矢口否認曾經有過保證。由于合同中并未約定收回房款的具體期限,亦無相關證據證明老張的主張,故法院駁回了老張的訴訟請求。
現如今,某些中介公司為了促成交易獲得盈利,對客戶的要求往往是大包大攬,作出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或保證,賣家或買家認同中介公司的專業性,通常對其予以信任。然而,若只是口頭的承諾或約定,糾紛發生后雙方各執一辭,違約責任則難以確定,當事人的權益也無法得到保護。
因此,對中介公司的承諾,建議房屋買賣的當事人可與中介公司通過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的形式來確定中介公司的保證責任,以便在糾紛產生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
小金購買陳某的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小金也支付了定金。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從未露面的陳某之妻王某將小金告上了法庭,王某稱該房屋是其與陳某的夫妻共有財產,其并不知道陳某賣房的事情,現其不同意賣房,要求認定小金與陳某的買賣合同無效。小金感到很冤枉,主張自己在簽合同時也查了陳某的房產證,所有人一欄上僅寫明陳某的名字,自己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應得到保護。法院判決認定陳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損害了王某的權益,并判定陳某與小金所簽的合同無效。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除外。本案中,雖然小金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并無過錯,但小金尚未付清房款,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故其不具備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陳某與小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建議在二手房買賣中,買家對房屋的權屬狀況應進行詳細了解。首先,查看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與賣家的身份證是否一致。如果房屋屬于共有產權,還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證明。此外,買家還可通過房地產交易部門,了解該房屋有無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是否已設定抵押。若房屋已出租,買家還應要求賣家提供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案例】
小肖一直希望能在京城買套房子,以便與相戀多年的女友“定下來”,但高高在上的房價讓小肖的夢想一直未能實現。一日,小肖從朋友處獲知,通過關系能買到經濟適用房的房號,只需先交6萬元的定金,房價僅2600元/平方米。小肖不由動了心。小肖聯系到了一個叫梁靜的女孩,向其交完了定金,看了房子,并簽了購房合同。
可沒過多久,小肖發現買的房子被貼上了封條,才驚愕地知道自己被騙了。原來,梁靜通過偽造公章與合同的方法,自稱是開發商工作人員,帶關系戶來看房,使物業公司和小肖皆信以為真,共詐騙了包括小肖在內的三十幾位房主,被騙總額達1200多萬元。小肖和其他被騙的房主損失慘重,除了購房款,還搭進了不少裝修費。最終,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決梁靜無期徒刑。
近年來,經濟適用房詐騙案屢屢發生。經濟適用房是國家投入大量補貼,為低收入階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對購房者條件有著嚴格要求。但像小肖這樣大量的“夾心層”——既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又無力承擔高額商品房房價,都希望通過非正常渠道購買相對廉價的住房,于是便給了騙子可乘之機。因此,廣大購房者在購房時切勿存在僥幸心理,試圖繞過政策規定,私下交易,以免走入騙子精心布下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