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幾十萬元的越南黃花梨羅漢床只賣2.4萬元,一名婦女感覺撿了一個大便宜。誰知這羅漢床的材質竟是一般的硬雜木。北辰區法院根據銷售者的簽名,確定羅漢床確系被告商人銷售,并判令其退一賠一。
案情回放 2.4萬買張假黃花梨床
2007年,蘇姐一家在西青區購買了一套高檔房屋,在朋友介紹下,她認識了在某家具城賣家具的廣東省人錢老板(化名)。錢老板產銷合一,在城郊接合部有一家紅木家具廠。“我先后在他那里購買了一套包括條案、八仙桌子和兩個椅子的雞翅木‘中堂’和琴桌,以及綠檀的木如意。”一天,朋友十分興奮地告訴她,錢老板那里又來了高檔的越南黃花梨羅漢床,而且價格低得出奇,只要3.8萬元。經幾輪的討價還價,錢老板把羅漢床的價格降為2.4萬元。蘇姐決定購買,但交錢后錢老板并未給她開發票。把家具拉回家,蘇姐又花1000余元購買了一套高檔織錦緞的墊子和扶手。
法院審理 被告不承認銷售事實
半年多后的一天,蘇姐請某家具廠的工人來做屋內的月亮門。一位姓于的師傅告訴蘇姐,這羅漢床不像是黃花梨的。蘇姐聽后大驚,于是去找錢老板交涉。為了留取證據,她還要求錢老板給他寫一個發票。當時,錢老板讓他的兒子給蘇姐寫了一張內容為“越南黃花離(梨)羅漢床共三件,24000元”的收款收據。蘇姐確定羅漢床肯定不是黃花梨的之后,決定要求錢老板退貨,但錢老板說退不了。無奈之下,蘇姐將錢老板告上法庭。面對起訴,錢老板表示,原告未向其購置過家具,他也未出售過黃花梨家具,且收據上加蓋公章的單位早已注銷。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錢老板的陳述虛假,其行為已構成欺詐。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錢老板的兒子在其工廠工作,故其行為應由錢老板承擔責任。宣判之后,錢老板提出上訴。市一中院駁回了上訴。
律師說法 弄清欺詐主體和事實
允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亮表示,出現商家欺詐的情況,消費者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需要確定欺詐主體,本案中,能夠確定欺詐主體,因為商家的銷售人員(錢老板的兒子)在收據上進行了署名;二是需要確定欺詐事實,商家在收據中載明蘇女士購買的商品材質為“越南黃花梨”,蘇女士如果對此持有異議,事后可以申請相關部門進行鑒定。在上述兩個問題均得到解決的情況下,除非存在銷售者“知假買假”的情況,否則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向欺詐的商家主張“退一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