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則亂,少則明”,上半年理財產品發行勢頭幾近瘋狂,理財產品的亂象也開始凸顯、蔓延。
今年上半年,理財產品的發行數量為8497款,發行規模已經超過8.51萬億元,遠遠高于去年全年7.05萬億元的發行規模。銀監會似乎“嗅”到了這些亂象的痕跡,于近日下發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在防止誤導銷售等亂象發生。
理財產品“陷阱”重重
客戶選擇理財產品,為的是保值增值,獲取更大利潤,因此,高收益一直是銀行理財產品吸引客戶眼球的殺手锏。就是為了抓住客戶,一些銀行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故意強調、夸大收益,淡化風險。有的銀行在宣傳單上將預期收益寫得很大很醒目,而對于風險揭示卻用很小的字體寫出或者放在材料背面。
記者走訪多家銀行發現,不少客戶經理在向客戶推銷產品時,都會口頭保證收益,使其誤以為預期收益就是最后的實際收益,例如某國有大行在理財產品說明書中曾注明,該行此前發行的同類理財產品均達到預期收益,容易令客戶對收益產生心理預期。“在購買產品時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強調這類產品一般情況下收益都不錯,而且肯定不會賠本,對于最壞的情況并沒有做任何說明。”曾購買過該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汪女士表示。在介紹產品時避重就輕,突出最大收益率已成為不少銀行銷售人員推銷理財產品的手段。而“招銀進寶、本無憂、安心得利”等這些明顯帶有誘導性質的廣告,實際上是對投資者的一種誘惑式營銷。
然而銷售人員的口頭保證、產品說明書中誘人的收益率有時只是“鏡花水月”罷了。今年6月3日東亞銀行到期的一款結構型產品,其預期收益率高達16%,而實際收益率僅為8.5%。花旗銀行一款名為“1年期人民幣結構型投資賬戶掛鉤一籃子消費類股票每日累計收益”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其最高年化預期收益率為8%,然而產品到期收益率為0.0325%。
另外,記者還注意到,部分銀行不披露或選擇性披露信息、產品信息不全、信息要素缺失,產品信息更新不及時等已成為當前理財市場又一重要問題。甚至連專業的理財產品研究中心都很難獲得產品運作情況、資金流向及到期實際收益率,更別說是普通的投資者了。
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共有7732款產品到期,平均到期收益率為3.33%。其中1099款產品并未披露實際到期收益率,占比達到14%。據普益財富分析師方瑞分析,目前對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沒有硬性的規定,所以各家銀行披露情況也是參差不齊。銀行不披露產品的到期收益率有兩種可能,一是這部分理財產品并未達到預期收益率甚至零收益、負收益,另一種可能是部分銀行并不想在公開渠道公布產品的收益率情況。同時,相關專家指出,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賠償損失條款、義務條款、承擔風險條款等需要明確規范。
對于商業銀行這種遮遮掩掩的做法,多數投資者并不認可。“銀行應該重視對產品信息的披露,只有客戶能及時了解產品運行情況,才能為后續的投資規劃做準備,做到心中有數。”市民劉先生對記者說道。
不僅如此,當下的銀行理財產品還有一些投資者不易察覺的陷阱。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存在六項違規操作,如同業存款存放本行、購買他行理財產品、投向政府融資、繞過信托做信托受益權產品、委托貸款理財產品、票據資產理財產品。這些違規操作已成為繞過監管的吸存手段,嚴重影響存貸比指標的考核。
有專家表示,在這些手段中,有些是銀行的違規操作,對投資者影響不大,如同業存款存放本行、購買他行理財產品等。但還有些違規操作已經影響到了理財產品本身的投資安全,如投向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信托等。在當下的宏觀調控背景下,一旦出現壞賬,將由投資者買單。
理財亂象能否遏制
上述銀監會負責人的點名批評為銀行敲響了警鐘,緊接著針對理財產品的銷售亂象,銀監會日前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從風險管理、信息披露、銷售人員資質、宣傳材料、銷售流程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銀監會在答記者問時也指出,“由于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甚至存在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使客戶合法權益和商業銀行聲譽受到損害”。
隨后,記者在查閱《辦法》時注意到,銀監會此次的規定更為細化,也更加具有針對性,重點內容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等等;二是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等;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其實,縱觀銀監會發布的《辦法》,任何一個環節的管控都離不開“風險”二字。首先是理財產品的宣傳材料。眾所周知,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可以說是最直觀也是了解相關產品時最先看到的東西,而大部分銀行都簡化了這一流程。記者在多家銀行走訪時注意到,僅有少數銀行能提供每款產品詳細的說明書,多數銀行僅把熱銷的產品制成凸顯收益、期限、門檻的表格,張貼在顯眼的位置。很多客戶提出,甚至不知道要購買產品的名稱是什么,即使有也是復雜的字母、數字組合。“向客戶披露這些信息是銀行的義務,客戶享有知情權,但是不少客戶并不了解,所以就會盲目購買。”亞洲開發銀行高級經濟學家莊健指出。
為了緩解這一亂象,《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列出了不得登載的六項辦法,包括不得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惟一”等夸大過往業績的表述。上述表述在日常產品銷售文件中并不少見。
其次,就是銷售中的風險管理及客戶的風險評估。從以往本報接到的客戶投訴來看,由于未進行風險評估或者銷售人員篡改風險評估報告而造成客戶損失的多有發生。銀監會最新要求,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為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 理財產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自主研發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業績;
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等等。
同時,要“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在購買理財產品前銀行有必要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一般銀行分為五個風險等級,客戶只可購買同樣風險等級或以下的產品。比如客戶風險等級為3顆星,該客戶只能購買3顆星及以下風險等級的產品。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會隨時發生變化,《辦法》中特別指出,即使是老客戶,銀行也必須每期或每個階段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
而現在,銀行由于攬儲的需求不斷以高門檻示人,將普通客戶拒之于門外,《辦法》中也將一貫模糊的私人銀行客戶做了判定,即金融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
為了更進一步地防止誤導銷售,《辦法》第七章專門從銷售人員方面做了規范,包括銷售資質、職業道德、注意事項等等。“不少誤導銷售情況都是因為銷售人員不規范的銷售,一方面是對產品信息的不了解;另一方面是銷售人員為了擴大業績、完成任務,所以規避產品風險夸大收益。”某股份制銀行理財經理向記者表示。
如此細化的規范究竟能否有效地抑制理財亂象?莊健認為,此次發布的《辦法》比較細化,對管理理財亂象有很大幫助。但是如何把這些規范落實到每家銀行、每個支行存在很大的難度,重點要看監管層的決心,如果持續嚴格管控,亂象定會得到有效遏制。
理財產品應理性看待
理財產品深受投資者喜愛,其低風險高收益的形象給人一種踏實的感覺,雖然目前內資銀行的理財產品并未表現出過高的風險,最不濟也就是利息為零,并沒有出現雷曼兄弟公司理財產品全部虧光的案例,但理財產品的風險并非沒有,只是目前投資者還沒見過而已。
理財產品分為兩類,一是掛鉤各種產品價格的,例如掛鉤黃金價格、美元指數甚至是紅酒價格等,這類理財產品風險相對較大。其理財原理是銀行經過研究,發現了一個投資機會,故邀請自己的客戶一起集資進行投資,大家共擔風險,如果盈利,給客戶一定比例的收益,剩余部分歸銀行所有。
風險與收益共存為基本常識,但是預期收益越高的理財產品,其風險也越大,投資者事實上越吃虧。假如有一款掛鉤看漲美元兌日元匯率的理財產品,銀行給出預期收益為8%,如果美元兌日元真的大幅上漲,那么投資者也就是得到8%的收益,但如果漲幅不足8%,銀行可以少給投資者收益,但假如美元兌日元大跌,該產品出現重大虧損,那么全部虧損都要由投資者承擔。在這個游戲中,銀行處于常勝不敗的角色,而投資者用期貨級的風險僅能賺取債券級的收益,極其不劃算。難怪有資深人士這樣表示:“如果投資者購買預期收益過高的理財產品,還不如自己拿錢直接進行投資,例如匯率、商品期貨價格等方向,理財產品說明上會有所標明,投資者自行購買,在承擔相同風險的情況下,預期收益可以更高。”
當然,時下最流行的還要數短期理財產品。記者調查發現,這類理財產品幾乎不公布投資方向,投資者也不去關心。在投資者眼中,這類理財產品就是儲蓄,一種利息較正常水平偏高的儲蓄。按道理說,這樣的理財產品應該沒有什么風險,事實上也從沒有這類風險發生的案例。但是投資者應該明白,這類理財產品并不完全規范,其中存在著高息攬存的特征,故它們往往只出現在每季度末的前幾天。投資者為了這一次的激情,卻要忍受著更長時間的寂寞,據本報記者測算,如果投資者為了這個高息理財產品而儲備資金,那么長期收益并不一定樂觀。
不妨認為每90天為一個周期,投資者其中有41天可以持有年化利率6.5%的理財產品,5天處于回購期沒有利息,剩余44天中有40天可以投資如靈通快線這樣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按4%計算,還需要4天時間用于贖回,沒有利息。那么綜合下來,這90天中,投資者每投入10萬元,可以獲得(41×6.5/100/360×100000+40×4/100/360×100000)=1184.72元,折合年化收益率為4.7%,并沒有投資者預期的6.5%那樣高。
也就是說,投資者在看待理財產品時,首先應該明白理財產品的風險級別,一般有絕對沒有風險、風險較小、風險較高三種。從目前的情況看,銀行沒說明投資方向的理財產品一般沒有風險;說投資方向為債券市場或者銀行間市場的為風險較小型;如果投資方向為股票、期貨、外匯、藝術品、紅酒等,則為風險較高的類型。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投資風格和風險承受能力量力購買。
銀監會針對理財產品歷次規范
2005年11月1日 正式實施《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2008年4月11日
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4月15日 銀監會通報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存在問題
2009年7月 8日
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年8月12日
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銀行和信托公司理財合作業務做進一步規范
2011年1月20日
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1〕7號)
2011年6月29日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將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焦劍/制表
記者手記
全民“理財”亦存隱憂
周科競
理財產品,一個出現時間并不很長但卻能迅速家喻戶曉的新事物,以其較高的收益水平和較低的風險而聞名。但是經過本報記者的深入調查,卻發現理財產品并非像投資者想象的那樣安全,目前零收益、負收益偶有出現,但這并不意味著未來理財產品的風險不會擴大。
2007年以前的基金同樣飽受投資者青睞,那時候老百姓普遍認為,基金幾乎沒有風險,即使短期下跌,不久之后也能回本獲利。這一金科玉律在牛市屢試不爽,但進入熊市之后,基金給投資者帶來的巨大損失同樣觸目驚心,資本市場是一個用錢生錢的市場,如果想獲得超過儲蓄利息的收入,那么就必須承擔比儲蓄更高的風險,現在全民“理財”也有隱憂:理財,財也不一定理你。
很多時候,老百姓都對理財產品不可提前變現這一條款置之不理,認為自己不可能去提前支取,而一旦遇到需要用錢的地方卻只能抓瞎。雖然很多人無法預見到未來用錢的地方,但可能的現金需求卻比比皆是。例如人們熟知的住院看病、子女結婚,或者是突然獲得了保障房購買資格、特價的歐洲旅游機會、親朋好友的意外借款等,如果手頭資產不可變現,都將會產生重大遺憾,所以保持資產的流動性其實非常重要。就我個人角度而言,為了區區一兩個點的年化利息而放棄了現金的流動性,非常不劃算,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理財產品也只能占到自身投資的一小部分,將全部或者大部分資產用來投資理財產品,并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但這并不是說理財產品一點也不能參與,對于普通的投資者,在投資理財產品的時候如果能夠做到不盲從,還是可以進行投資的。中國人都有從眾心理,看哪個好、哪個搶手就買哪個,自己卻對所購買的理財產品缺乏了解,不知道其中的風險所在,選擇理財產品的理由就是別人都買或者是客戶經理推薦,這樣操作十分危險,股票、基金所留下的大量套牢投資者,幾乎都屬于盲從,看到別人賺錢了才去跟風,只能成為最后的套牢者。理財產品也一樣,里面既有黃金屋,也有無情枷鎖,投資者在選擇理財產品的時候,應該在自己深入研究之后再做出判斷。
同時,銀行以理財產品來爭奪客戶資金,表面上看獲得了小勝,但也積累了大量的風險,一旦投資出現重大虧損,銀行損失的將不僅僅是客戶的資金,同時自身信譽也會受到影響。雖然銀行可以用種種條款解釋自己不用承擔責任,但是在投資者心中,銀行的美譽度將會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