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關系可以跟人走,實現到哪里定居在哪里領取,省去了過去異地認證的繁瑣手續。這是5月30日,記者在全市學習貫徹《社會保險法》培訓班上獲得的信息。全市160多名用工單位負責人分2批參加集中培訓。
據了解,7月1日起,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會保險法》將正式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培訓班上,人社部門負責人對《社會保險法》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養老保險:15年不是坎,可續也可轉
以前,職工領取養老保險有個必要條件:個人繳納累計年限必須滿15年,如不能具備此條件,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現在,職工養老保險放寬領取條件。按《社會保險法》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一次性繳費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15年不再是門檻了。
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可以“跟人走”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是制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于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些地方甚至出現大量農民工退保。《社會保險法》明確了社保轉移接續問題: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關系可以跟人走,實現到哪里定居,在哪里領取。
強化征收:確保百姓“保命錢”不落空
過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問題。有一些企業是因為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等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