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續“負利率”和“緊信貸”的雙重背景下,居民抗通脹的理財需求與銀行巨大的“吸儲”動力一拍即合,進而造就了今年以來理財市場的爆發式增長。專業人士提醒,投資者不可被“高收益率”“抗通脹”等字眼所迷惑,應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充分了解理財產品的結構和風險,主動及時查詢理財產品的盈虧變化,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為攬儲銀行拼發理財產品
“五一”小長假期間,各家銀行紛紛推出短期理財產品。如中國銀行推出的日積月累-日計劃,主要投資于國內債券市場,為投資者提供類似于活期存款的流動性。興業銀行則推出了相關的短期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在4%左右。
《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發現,隨著存款準備金率的數次上調以及未來可能再次加息的預期,不少投資者將理財目標轉移到了短期和超短期理財產品上,這樣既能獲取收益又不影響資金使用,還能防止長期產品遇到加息的尷尬。而對于銀行來說,去年以來連續10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使得其信貸額度日益緊張,出于“攬儲”目的,銀行在理財產品上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大量月底(或季末)募集、月初到期的短期理財產品紛紛出爐。
尤其是節假日期間,不少銀行都有針對性地推出了一些超短期理財產品,期限往往只有幾天。例如,招商銀行最近發行的“金葵花”節節高升-安心回報人民幣91號理財計劃,理財期限為7天,預期年化收益率3%。泰隆銀行推出“錢潮”系列理財產品,5萬元起購,年收益率在4.3%以上。
普益財富監測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共有78家商銀行發行了4142款銀行理財產品,這一規模同比去年一季度增幅超過95%。而根據上海財匯信息統計,一季度集中在上海、深圳、天津等大城市發行的理財產品中,共發行210款一個月期限的短期理財產品,還有23款7天以內的超短期理財產品。
此外,記者注意到近期市場上還出現了一些與酒類以及藝術品掛鉤的理財產品。由沱牌舍得公司與工商銀行聯手推出的首款“投藏年份酒”金融理財產品“舍得30年年份酒”收益權信托理財產品,最高收益率可達6.7%。對此,理財專家提醒,這類理財產品比較小眾,適合投資經驗豐富、對掛鉤產品有一定深入研究的高端投資者。
投資者應對基本概念“門兒清”
記者從上海銀監局了解到,從2008年起到現在,銀行理財產品類投訴數量呈逐年下降趨勢,如今年一季度收到投訴62件,同比下降50%,這表明我國理財產品市場在經歷了金融危機后的投訴高峰后逐步走向規范。但由于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產品創新發展較快、部分理財產品購買者缺乏風險防范意識等原因,理財產品相關的糾紛和矛盾仍將長期存在。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理財產品的銷售存在有失規范的情況。部分產品在銷售時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時,片面強調“固定收益”,夸大收益率,并口頭宣傳突破產品說明和協議約定;少數銀行工作人員也存在著重自身業績輕客戶利益的問題。
上海銀監局相關人士向記者介紹,投資者對一些基本概念必須做到“門兒清”。比如“年收益率”是按年平均可獲得的收益率,“累計收益率”是指整個理財期間的總收益率。一些銀行在宣傳資料中針對不同期限的產品通常會使用看上去最誘人的收益率,但是投資者在購買前應注意換算一下。例如:某理財產品理財期限是2年期,累計收益率為7%,那么它的年收益率應該是3.5%。反之,某理財產品理財期限是6個月,年收益率為3%,那么實際到期的收益率應該是1.5%。
業內專家同時提醒,理財產品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人。“關于理財產品的投訴有個有趣的現象,即加息周期往往投訴數量會有所增加,原因就是很多老年人到銀行辦理轉存的時候,購買了不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上海銀監局這位負責人表示。
此外,記者從上海一中院目前受理的理財產品案件的特點來看,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普遍缺乏,并具有盲目投資的沖動,往往直至理財產品的收益與預期發生巨大反差時才意識到風險存在。
上海銀監局提醒,投資者應主動查詢對賬。由于銀行理財產品種類較多,盈虧變化較快,為了確保投資者及時了解所購買產品的最新價值狀況,除了銀行方必須定期做好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和披露以外,投資者本身也應養成主動和定期查詢對賬的習慣。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索取并妥善保管辦理業務時的相關憑證。對于沒有正式回單或僅出具手工收據的交易,需特別給予謹慎對待。
構筑理財市場風險“防火墻”
上海銀監局日前發布《關于近期上海地區銀行個人理財市場銷售行為的風險提示》,要求進一步規范理財市場,防范個人理財業務風險;要求作為理財產品銷售渠道的商業銀行分行應準確了解所售產品的投資品種、資產配置比例、預期收益測算方法及各種潛在風險等信息。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居民收入增長和理財意識的不斷提升,我國理財市場還將迎來持續高速增長。由于金融產品創新存在專業性和信息不對稱性,如何規范理財市場、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將是個長期課題。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等專家認為,要促進理財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應建立以銀行內控為主,行政司法監督為輔的全方位風險防范體系,將金融機構理財產品中可能導致糾紛的各種問題盡可能地消除在萌芽階段。
首先,應進一步健全理財產品的相關法律法規,為銀行實務提供指引規范。吳弘說,盡管金融理財產品創新速度很快,立法往往跟不上金融創新的步伐,具有滯后性的特點,但應出臺處理相關理財糾紛的基本依據及可操作性標準,明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讓司法機關有法可依。
第二,針對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銀行應制定詳細的規章和制度,對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重點加強防范,以進一步完善理財產品的內部管控機制。上海銀監局表示,在滬商業銀行總行在設計和發行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和宣傳材料中,應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財計劃相關信息,包括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進行充分的銷售前信息披露。
第三,應發揮行政監督、司法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的合力優勢,以規范市場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王增武博士說,目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方向日趨復雜,已涉及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等諸多領域,可考慮構建一行三會一部委的協調配合機制,如金融產品服務機構的設立等,以避免監管空白和監管疊加等現象。